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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工作规程及流程图
发布日期: 2013- 06- 08 15: 07 浏览次数: 字体:[ ] 信息来源:

  一、目的

  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规范全市土地统一征收工作,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范围

  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统一征收事务工作。

  三、职责

  1、统一征地办公室负责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法定程序性事务工作。

  2、统一征地办公室负责编制土地征收方案并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审批。

  3、统一征地办公室负责“两公告一登记”的实施。

  4、统一征地办公室负责核算和监督支付征地补偿费。

  四、工作程序

  1、征收确认。根据规划耕保科出具的征地工作联系单受理征地业务。规划耕保科负责对拟征地块的用地指标安排情况、规划选址意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情况、勘测定界报告等方面进行具体审核。

  2、征地告知

  送达《征地告知书》,告知征收位置、土地用途、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村民委员会在《征地告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盖章确认,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形成《村民会议纪要》。

  3、确认

  (1)、对拟征土地的地类、权属、面积、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种类和数量进行调查,被征地权利人对调查结果的签字确定。

  (2)、按余政发[2012]16号和余政发发[2012]70号、余政发[2010]46号文件确定补偿标准,计算征地补偿费用和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及安置途径。

  4、听证

  听证告知,依申请组织听证。

  5、签订协议

  根据初步确定的补偿安置意见与被征地单位进行磋商同意,并签订征地协议。

  6、编写征收方案

  根据征地调查结果和签订的征地协议,据实编制土地征收方案。

  7、上报审批

  将土地征收方案连同农转用方案等按批次用地或单独选址项目报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8、“两公告一登记”

  (1)、公告征收土地方案 :市政府依法将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进行公告。

  (2)、征地补偿登记:在规定的登记期限内,同被征土地权利人申报登记,并盖章确认,公告期内未登记的,由国土部门会同街道、镇(乡)、村,分别盖章确认。

  (3)、公告补偿安置方案 :国土部门编制补偿安置方安公告,在被征地村张帖,并拍照记录保存,需符合法定证据要件。

  9、补偿安置方案批复: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复。

  10、监督拨付征地补偿费: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被偿费。

  五、相关文件

  1、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2、《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 (浙政发[2002]27号)

  3、《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余政发[2012]16号)

  4、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的批复》)(余政发 [2012]70号)

  5、《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和缴费标准的批复》(余政发 [2010]46号)

  6《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余姚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余政发 [2003]38号)

  7、《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村级发展留用地指标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余政发[2004]74号)

  六、土地征收工作流程

  (流程图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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