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现将《余姚市逃避拒服兵役行为处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6日 余姚市逃避拒服兵役行为处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征兵工作,惩治逃避及拒服兵役行为,促使全市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保障征兵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工作条例》和《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存在下列情形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具体由市征兵办会同行政监察、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教育、卫生、工商等相关部门具体办理: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拒绝、逃避兵役征集的。 (三)入伍后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兵的。 违反兵役法律法规情节较轻,经教育及时改正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拒不改正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 (一)接到参加兵役登记或体格检查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登记或体格检查的。 (二)初检合格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复审、复检的。 (三)转借、涂改或者伪造、变造兵役证的。 (四)违反兵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根据《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其进行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并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向社会长期公开其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应征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拒绝、逃避兵役征集: (一)以文身、打耳孔等故意损害身体的手段拒绝、逃避征集的. (二)以假装耳聋、近视、色盲或伪造病历、编造病史等弄虚作假行为不配合体检的。 (三)体检时冒名顶替,或利用药物、酒精、剧烈运动等手段故意破坏血、尿等采样,导致体检指标异常的。 (四)离开户籍所在地1个月以上,未向所在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武装部报告去向和联系方法的,且未按通知要求按时返回应征的。 (五)违反兵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根据《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在2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不得办理出国出境、升学手续;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职工的,2年内不予晋级、晋职,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分,同时向社会长期公开其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应征公民入伍后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兵: (一)入伍后不安心服役,怕苦怕累、违规违纪、无故申请离队的。 (二)入伍后,有意发表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制度不满言论,编造病史或捏造打架斗殴、嫖娼、吸毒、参加黑社会组织等违法犯罪事实,或以跳楼、自残、自杀等极端手段威胁,影响部队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而被退兵的。 (三)入伍后逃离部队的。 (四)入伍后因思想问题被部队作退换兵处理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经教育拒不改正的,根据《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 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收缴全部优待金,并在2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不得办理出国出境、升学手续;原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职工的,不予复工、复职;原是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生的,不得恢复学籍,同时向社会长期公开其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公民阻碍征兵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阻挠适龄青年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应征入伍的,依照治安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征兵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一)在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要求他人弄虚作假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办理入伍手续的。 (三)收受贿赂的。 (四)其他违反兵役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八条 查处兵役违法行为时,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登记立案。各乡镇(街道)武装部会同当地派出所,将涉嫌违反兵役工作法律法规的事实材料上报市征兵办,市征兵办确认需查处的,填写《兵役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报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登记立案。 (二)调查核实。登记立案后,由市征兵办会同公安部门对涉嫌违反兵役法律法规的事实进行调查核实。 (三)拟定意见。当事人的兵役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由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罚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权利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当事人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五)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请求,或者经审查其陈述申辩或听证理由不成立,由市征兵办报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文书送达。市人民政府作出处罚告知、处罚决定等相关文书后,由市征兵办依法予以送达。 第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由市人民政府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条 处罚的钱款,由被处罚人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缴,并出具有效票据,上交市财政。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兵役行政处罚决定后,由市征兵办将处罚决定书抄告外事、行政监察、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教育、卫生、工商等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兵役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样表) 2.余姚市人民政府兵役行政处罚告知书(样式) 3.余姚市人民政府兵役行政处罚决定书(样式)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9日印发 下载相关附件:64.T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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