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征收公有和换约续租住宅用房补偿安置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8日 余姚市征收公有和换约续租住宅用房 补偿安置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承租人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余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制定本补偿安置规定。 第二条 本补偿安置规定所称承租人是指按国家政策租金承租房地产管理部门直管和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自管公有住宅用房(以下称公有住房)及落实私房政策换约续租住宅用房(以下称换约续租住房)的承租人。 第三条 征收公有住房,由房屋所有权人负责对承租人的补偿安置。 征收换约续租住房,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承租人的补偿安置。 征收公有住房和换约续租住房,由房屋征收部门具体实施对承租人的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发布通告,告知承租人房屋征收补偿相关事项。 第五条 符合房改条件的公有住房承租人可以选择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所住被征收房屋。承租人选择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私有房屋给予补偿安置。 第六条 符合房改条件的承租人直接要求货币补偿的,其补偿金额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扣除被征收房屋按房改政策规定应付的金额,补偿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给承租人。 第七条 符合房改条件的承租人要求公房安置的,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安置用房评估价值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超过部分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享有出资部分的房屋产权份额;少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少于部分的70%金额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给承租人。 第八条 承租人或其配偶已参加过房改购房或享受过住房补助,或者原有公房已按征收(拆迁)政策享受货币补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承租人经济补偿,对承租人不作安置。 第九条 被征收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一次性搬迁补偿费、奖励费、选择货币补偿增加的补偿资金等,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给承租人。 对被征收房屋中承租人自行装修部分,以及承租人所有的附属物,由房屋征收部门给予承租人补偿。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条 承租人经所有权人同意,将被征收住房改作商业用途,并符合《余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其改变用途房屋经营补贴,由房屋征收部门将40%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60%支付给承租人。 第十一条 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通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除租赁关系;或者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3年6月9日起施行。本补偿安置规定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9日印发 下载相关附件:65.T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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