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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698/2013-19290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件编号: 余政办发〔2013〕42号 生成日期: 2013-04-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政府办公室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小微企业集聚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小微企业集聚区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日    

余姚市小微企业集聚区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鼓励、扶持和服务小微企业发展,缓解小微企业用地供需紧张矛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保增促调推进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1〕112号)等精神,特制定我市小微企业集聚区建设实施方案。
  一、紧迫性和必要性
  小微企业是提供新增就业岗位的主要渠道,是企业家创业成长的主要平台,是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我市小微企业综合实力弱,难以获得与其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土地资源,不少成长型小微企业面临“用地难”,无法扩大生产规模,发展遇到瓶颈。因此,加快小微企业集聚区建设,切实缓解小微企业在规模化、集团化工业发展背景下用地困难的问题,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对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模式,推进我市工业强市建设具有重要战略意义。为此,从2013年起,在全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总量中安排一定数量的指标用于保障小微企业发展及配套设施建设。
  二、建设原则
  (一)坚持集中集聚、合理分布原则。坚持规划先导,强化整体管控,以乡镇工业功能区为基础,以工业强镇(街道)试点单位为重点,以“园中园”的形式,确定小微企业集聚区。按照“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编制区域专项规划,明确四至范围、功能定位和产业导向。
  (二)坚持统一运作、规范管理原则。小微企业集聚区一般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批、建设和管理,也鼓励村联建发展小微企业,壮大集体经济。引导和鼓励小微企业通过租赁、买卖等多种形式获得生产厂房。因生产需要由入驻企业单体自建厂房的,需纳入统一规划,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市经信局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后续申报程序。
  (三)坚持节约集约、严格准入原则。鼓励建设多层厂房,合理提高容积率,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进入小微企业集聚区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宏观产业政策、余姚市产业发展方向和集聚区准入条件。新建的标准厂房应优先保障新兴产业及我市特色优势产业类型的小微企业发展,严格控制技术含量低、生产污染大、经济效益差的小微企业入驻。
  (四)坚持严格管理、循环利用原则。使用小微企业专项指标的建设项目一律实行履约保证金和分阶段权证管理,所获土地原则上不得直接上市交易,擅自办理转让手续。小微企业集聚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新建办公写字楼或商品房等非小微企业工业生产项目。
  三、准入条件
  (一)企业必须是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必须将工商税务注册地登记或变更至余姚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企业应符合国家宏观产业政策和余姚市产业发展方向,优先保障新材料、新装备、新能源与节能、电子信息等新兴产业的小微企业及家电、照明、汽配等特色优势产业的小微企业入驻。
  (三)企业应符合我市规划要求的各项环保和能评标准,不得采用国家和我市淘汰的或禁止使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从事的工业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家清洁生产标准的国内基本水平。
  单体自建厂房的入驻企业除满足上述条件之外,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千人计划”项目不受此条件限制):
  1.上一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与5000万元之间,个别特别有发展前途的企业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可再作适当调整。
  2.企业上一年亩均销售额不得低于300万元。
  3.企业前三年的销售额年均增长15%以上,亩均销售额达到500万以上的企业不受增长速度限制。
  4.每家企业供地面积原则上不多于10亩,个别发展潜力特别大的企业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可适当增加供地面积。
  5.申报的建设用地原则上亩均投入强度不低于200万元,容积率原则上不得低于1.2,上限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
  6.得到土地后,项目须在6个月内开工建设。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为加强对小微企业集聚区建设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成立余姚市推进小微企业集聚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发改、经信、国土、规划、科技、财政、住建、环保等有关部门和集聚区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强化对集聚区建设工作的推进和协调,研究解决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矛盾。
  (二)协力推进。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小微企业集聚区建设工作,把此项工作作为推进我市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市经信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要抓紧制订小微企业入驻集聚区申报办法,发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积极参与小微企业集聚区建设,在此基础上把好企业准入关,及时做好各类报批工作。各小微企业集聚区建设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放眼市内外,着力招引优质小微企业,把有限的专项指标优先用于最急需、最能见效的企业或项目。
  (三)强化督查。建立健全项目跟踪制度,市经信局要督促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贸办加强项目的管理,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争取早开工、早投产、早见效。探索实施集聚区建设评估制度,市国土资源局和市经信局每年年初要对各小微企业集聚区建设情况进行督查和评估,对推进有力、成效显著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表彰,并在工业经济目标责任制考核中给予不高于5分的加分;对未按规定安排使用专项指标,擅自挪用、占用专项指标,存在弄虚作假现象,或推进不力,管理不佳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小微企业集聚区称号。


附件

余姚市小微企业集聚区名单


  乡镇街道 集聚区名称 规划选址情况 面积(亩) 2012年申请批准面积(亩) 2013年可用区块情况 2013年建议分配指标(亩) 备注 位置 面积(亩)
  低塘街道 低塘街道小微企业集聚区 东至黄清堰平桥村南北向规划路,南至新洋公路,西至张巷江,北至芦城村石柱桥江。 2300 50 东至东连接线,南至新堰路,西至农田,北至石柱桥江。 17.77 17.77
  (余姚) 2012年已确立为小微企业集聚区。 洞池湖区块约300亩正在规划,拟作为调整区块。
  朗霞街道 朗霞街道小微企业集聚区 东至新新路、西宅江,南至欣朗路、晋涵路,西至熊家街路,北至辉桥路 1740 40 区块一:东至建成厂区,南至欣朗路,西至朗霞路,北至村道,面积53.061亩。
  区块二:东至西宅江,南至欣朗路,西至村庄,北至建成厂区,面积29.385亩。 82.446 62.23
  (余姚) 2012年已确立为小微企业集聚区。
  阳明街道 阳明街道小微企业集聚区 东至南赵堰江,南至渔乐堰河,西至长冷江,北至规划道路二。 436.2 区块一:东至规划道路三,南至渔乐堰河,西至长冷江,北至规划道路一,面积210.21亩。
  区块二:东至余姚市灵宏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南至余姚市银科电器有限公司,西至规划道路三,北至规划道路一,面积7.5亩。 217.71 70
  (余姚)
  50
  (宁波)
  陆埠镇 陆埠镇
  小微企业集聚区 东至五马工业大道,南至五马至官路沿路,西至规划道路,北至古乍线。 551.85 东至五马工业大道,南至规划中横路,西至规划道路,北至古乍线。 170 50
  (余姚)
  100
  (宁波) 陆埠水库上游中小企业搬迁、水暖器材行业抛光作业集聚点建设。
  经济开发区 滨海
  小微企业集聚区 东至万圣路,南至滨海大道,西至兴谐北路,北至规划道路 437.96 100
  三七市镇 三七市镇
  小微企业集聚区 东至云山工业功能点,南至山地,西至村庄,北至西笆。 800 36 宁波经信委同意安排专项用地36亩,目前国土部门正在办理相关手续。 2012年已确立为小微企业集聚区。
  丈亭镇 丈亭镇
  小微企业集聚区 东至凤东村村道,南至61省道,西至桐寺院,北至渔溪、凤东林地。 800 20 宁波经信委同意安排专项用地20亩,目前国土部门正在办理相关手续。 2012年已确立为小微企业集聚区。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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