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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698/2013-19346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件编号: 余政办发〔2013〕18号 生成日期: 2013-02-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政府办公室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城市容貌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18日    

余姚市城市容貌标准


  为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品位,增强市民素质,促进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一、城市道路容貌标准
  (一)城市道路应保持清洁、平整、完好、畅通,出现破损、坑洞、积水等现象应及时修复。
  (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占用、改造或挖掘城市道路,经批准的城市道路挖掘、占用和井下施工作业时,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施工完成后,24小时内清理现场,恢复路面,拆除防围设施及搭建等。
  (三)城市道路上无占道经营、违章作业、乱堆放物品。
  (四)道路给水、排水设施应保持畅通、完好,发现堵塞、损坏时,应当及时疏通、修复。
  (五)道路无障碍设施应保持完好和畅通。
  (六)城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在门外、窗外、墙外设摊经营、堆放或展示物品。
  (七)城市道路上无乱停放车辆,汽车应有序停放在规定的地点和区域,摩托车、助力车和自行车等其他车辆应有序停放。
  (八)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应保持车况良好、外观整洁、车体完整。
  (九)道路地面各类井盖应保持齐备完好。
  二、建筑景观容貌标准
  (一)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构)筑物应讲究建筑品位和艺术,注重城市美学和景观意识。
  (二)现有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
  (三)主要道路临街建(构)筑物的阳台外不得吊挂衣服、被子等有碍观瞻的物品。堆放物品应整洁有序。不得擅自在阳台、平台、走廊搭建挂台、遮阳(雨)棚等,外探阳台不得擅自封闭。 
  (四)主要道路临街建(构)筑物应根据街景立面规划及时整修和完善,危险房屋和构筑物应及时拆除。违章建筑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查处。
  (五)主要道路临街建(构)筑物外墙立面应当定期清洗或粉刷,外墙面砖和玻璃幕墙清洗每年不少于一次,建筑外墙涂料应每五年粉刷一次,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六)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外墙和玻璃内外不得擅自设置、张贴各种宣传物品。
  (七)主要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的临街一侧需要设置围墙的,应当选用透景栅栏、绿篱或花坛等作为分界,透景围墙内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围栏的高度,最高不得超过1.6米。同一道路两侧的建筑围栏应确保协调、美观。
  (八)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应按区域景观规划要求设置景观灯光设施。同时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完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开闭景观灯光设施。
  (九)具有不同风格及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包括历史遗迹和名人故居等),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并设置专门标志进行保护,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
  (十)城市雕塑应突出城市特色,因地制宜,富有艺术魅力,并保持整洁、完好。
  (十一)主要道路建筑物增设或改造门窗,不得破坏整体房屋外形结构,并符合街景立面规划(是指通过审批的管理结构),通道不得占用绿地,立面设计装修应新颖、美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十二)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外墙的空调室外机,应统一按规定的位置进行安装,不得随意变更位置和破坏建筑物立面及侵入他人位置,空调支架应采用耐锈性材料,安装牢固安全,并按街景要求设置统一挡板或统一安装空调室外机外罩予以遮挡,并保持其外观清洁,造成墙面污迹的应定期清洗或粉刷。
  (十三)空调冷凝水不得随意排放到建筑物外墙面和室外地面上,应接入统一安装的排水管道。
  (十四)陈旧破损或已丧失功能的空调室外机要及时修复或拆除。
  (十五)临街建筑物不得安装外挑式防护栅栏,防盗窗安装时不得超过窗台外沿,其式样不得影响建筑景观和整体形象。
  (十六)主要道路建筑物若无外挑式屋檐,确需设置遮阳(雨)蓬、伸缩遮阳(雨)蓬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保持全路段规格统一,颜色协调,高度不低于2.5 米,宽度不超过1.2米,基本保持在一个水平线上,不得侵占他人位置,陈旧破损的要及时维修更换。
  三、公共设施容貌标准
  (一)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杆、树木、路牌等公共设施上不得晾晒衣服、吊挂物品等行为。
  (二)公共汽车站牌、候车亭、岗亭、交通标志、公用电话亭、书报亭、邮政信箱、照明设施等公共设施的设置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保持完好、整洁、美观,对存在安全隐患或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当及时整修或拆除。
  (三)车辆清洗场的设置应布局合理,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并不影响周围环境与交通。车辆清洗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设置污水处理设施和泥沙沉淀设施(并符合污水排放标准),污水接入城市下水道,保持经营场所和四周环境整洁。洗车场提倡无水洗车。
  (四)在城市中架设架空管线应统一规划,对已建的架空管线应逐步改造或采取隐蔽措施。作业后,废弃管线和杆木等设施及时清理、拆除,并在作业后恢复现场整洁。
  (五)沿街的消防栓设置符合消防要求。消防栓无锈蚀、漏水现象,经常擦洗,保持整洁。
  (六)电杆、电箱、通讯杆(箱)应设置整齐、安全、美观,无废弃的电杆、电箱和管线。
  四、广告设施容貌标准
  (一)广告设施与标识按面积大小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并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广告设施与标识分类
  类型 a(m)或S(m2)
  大型 a≥4或S≥10
  中型 4>a>1或10>a>1
  小型 A≤1或S≤1
  注:a指广告设施与标识的任一边边长,S指广告设施与标识的单面面积。
  (二)户外广告、招牌、标志牌、灯箱等户外设施的设置应注重美学,突出主题,内容和规格应与街景协调,做到牢固安全,不影响交通,并保持完好、整齐、美观。
  (三)广告设施与标识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应准确规范。户外设施上的标识、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损、残缺、脱落、陈旧的,应当及时更新、整修或者拆除,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广告设施应及时拆除。
  (四)广告应张贴在指定场所,不得在沿街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桥梁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
  (五)下列情形严禁设置广告设施:
  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3.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4.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
  5.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物控制地带;
  6.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六)人流密集、建筑密度高的城市道路沿线,城市主要景观道路沿线,主要景区内,严禁设置大型广告设施。
  (七)建筑物屋顶不得设置大型广告设施。当在建筑物屋顶设置中小型广告设施时,应严格控制广告设施的高度,且不得破坏建筑物结构;建筑物屋顶广告设施的底部构架不应裸露、高度不应大于1米,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广告设施结构稳定、安装牢固。
  (八)同一建筑物外立面上的广告的高度、大小应协调有序,且不应超过屋顶,广告设置不应遮盖建筑物的玻璃幕墙和窗户。
  (九)人行道上不得设置大、中型广告,宜设置小型广告。宽度小于3米的人行道不得设置广告,人行道上设置广告的纵向间距不应小于25米。
  (十)平行于墙面的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广告牌面应与建筑物外墙平行,高度不得超出建筑物檐口(屋顶)高度,宽度不超出墙面的外轮廓线,广告设施凸出墙面距离不得超过0.5米,同时凸出墙面部分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
  (十一)招牌广告应规范设置;不应多层设置,宜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下沿设置,不得改变外立面结构,其牌面高度不得大于3米,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厚度不得超过0.3米,且必须与建筑立面平行,其底沿离地面不得小于2.5米,顶端必须低于二楼窗户线0.5米,或与二楼阳台底平齐;不得使用落地支架。
  (十二)经批准设置的气拱门、落地广告、布幔、横幅、气球、空飘物、节目标语、广告彩旗等广告,应按批准的时间、地点设置,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活动结束后要即时清除,搞好卫生。
  (十三)路名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等标识应设置在适当的地点及位置,规格、色彩应分类统一,形式、图案应与街景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
  (十四)商业橱窗陈设应讲究艺术性、思想性、真实性、科学性,结合季节、节日变化和新产品宣传,力求做到立体化、纵深化、电动化,有时代感和民族特色。
  五、园林绿化容貌标准
  (一)城市绿化以绿为主,以美取胜。小公园、小绿地、小游园、小花坛、树群树丛及景观小品等,并应保持美观、整洁。树木、绿地上不准吊挂、堆放、晾晒衣被等物品。
  (二)科学选用行道树,并应排列整齐、疏密有致,无死株、缺株,无病虫害,定期修建枝叶,不得遮档标志标牌及红绿灯等交通设施,不影响机动车通行。行道树支撑应统一布置,统一高度,统一色彩。
  (三)道路绿化隔离带的绿篱应及时修剪,确保整齐;树叶应经常冲洗,并保持造型美观。绿篱高度不影响行车安全,无明显死株缺株现象,无积存垃圾和杂物。种植、整修或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应及时清运。
  (四)街头绿地布局合理。临街空地可适当增设绿化小品,树木花草以自然景观为主,并定期修剪,保持美观、整洁。
  (五)造型植物、攀缘植物和绿篱,保持造型美观。绿地中造型花篮、动物形体、彩色组字等保持完整、绚丽、鲜明。
  (六)古树、名木和各种珍贵植物,应重点保护并设置保护围栏、保护标志和有效保护措施。
  (七)各类绿化用地和设施应由专人养护并保持完好、整洁。公园及公共绿化内的喷泉、水域应清洁卫生。
  六、环境卫生容貌标准
  (一)城市道路、广场、车站或其他公共场所应定人定期清扫、洒水、保洁,并做好消毒措施。
  (二)各商店应门面整洁、橱窗洁净,布置美观;其门前应保持整洁卫生并实行门前三包,即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
  (三)产生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营业垃圾、装修垃圾、粪便等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服务单位清运,不得任意倾倒和焚烧。处置场地应保持整洁,不得污染周围环境。
  (四)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由资质企业负责收运、及时处置,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不得随意倾倒。
  (五)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不得将排油烟口、排污水口、炉口面向道路。已经设置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并逐步改造、拆除。
  (六)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定期进行保养、维修、更新,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有效。
  (七)公共场所应设置消除和防治老鼠、蟑螂、苍蝇、蚊子等的相应设施。
  (八)商品交易市场均应保持场内及周围环境整洁,合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并由专人定时负责收集。
  (九)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设置的标志及指示牌应清楚明了,富有美感,并有专人负责保洁。
  七、城市河道容貌标准
  (一)市区河道护岸应保持完好无缺损,并有地域特色。禁止搭建有损堤岸、堤坝的构筑物。
  (二)河道两岸、桥梁两侧无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基本无杂草及其他废弃物。
  (三)河道两岸应绿化,环境优美。禁止侵占沿河绿地、砍伐沿河树木。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河道及河道景观地带倾倒废弃物,不准直接排放污水。禁止擅自堵塞或填埋河道、水塘和侵占水面、河岸通道及损毁河道设施。
  (五)沿河、跨河的各类建设工程应设置规范的施工围栏和围护,并不得危及河道设施的安全和损毁河道景观绿带。
  (六)河道两岸新建建(构)筑物的建筑形式、高度和外墙面立面应符合河道景观规划,沿河空地应种植树木花草。已有建(构)筑物应保持墙面整洁,定期维护保养,完善河道沿岸景观。对不符合河道景观要求或立面陈旧、破烂的建(构)筑物,应限期拆除或整修。
  (七)城市河道设施和河道中行驶的船只和航道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船只应停靠在固定位置。河道设施不得损害和侵占。
  八、建筑工地容貌标准
  (一)建设工程和施工现场必须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围墙。市区主要路段和其他涉及市容景观路段两旁的围墙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他地段的工地围墙高度不得低于1.8米。临街围墙必须高度统一、色彩一致、新颖美观,围墙上应设置形式和内容健康活泼、积极向上并具地域特色的图片和图案,不得书写、张贴广告语言。
  (二)建筑工地进出口应设置大门,进出口路面应当实行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清洗设备及相应的排水和泥浆沉淀设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外溢、车辆带泥污染道路,确保进出口场地清洁卫生。
  (三)建筑工地应保持环境整洁,建立清扫制度,适当进行绿地布置,并配置三类以上水冲式厕所和垃圾容器,并采取消毒灭蝇措施。
  (四)砂石、水泥等散体建筑材料和工程渣土运输的车辆必须实行封闭运输,保持车容车貌整洁,牌证齐全,规范行驶。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必须委托专业服务单位到指定地点倾倒和堆放。禁止车辆滴、漏、撒、扬。
  (五)产生零星建筑垃圾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申请办理处置登记,并自行或者有偿委托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将零星建筑垃圾运至指定的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
  (六)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剩余材料、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其他废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
  九、其他规定
  (一)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市区,各乡镇(街道)建成区可参照执行。
  (二)本标准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2006年6月27日发布的《余姚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余政办发〔2006〕70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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