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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698/2013-0000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与能源综合类,土地
文件编号: 余政办发〔2013〕171号 生成日期: 2013-12-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政府办公室
规范性文件
统一编号:
BYYD01-2013-0013 有效性: 有效
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余姚市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收购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资源节约优先战略,切实推进我市低效用地再开发,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余姚市凤山、阳明、梨洲、兰江四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内,原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愿申请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经市政府批准允许收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列入市政府批准的土地储备计划,符合年度土地供应总量、储备规模、融资需求等要求。
  (二)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性质已调整为居住或商服用地,且符合年度规划建设时序。
  (三)申请收购的地块可出让面积原则上须在50亩以上;单幅面积不足50亩的,须与周边企业联合申请;不足50亩且周边无伸展余地或周边已改造完成的地块,可根据城市规划功能布局和建设要求另行设定用地规模。
  (四)地块基本达到开发要求,包括具备通水、通电、通路等条件,同时地块及周边环境符合环保要求。
  二、收购程序
  原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愿要求市政府收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基本符合条件的原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向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土地使用条件、补充协议及附图);(2)土地使用权合法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3)房屋所有权证;(4)土地及现有的地上建筑物平面图;(5)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6)其他材料。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在初步审核后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报告。
  (二)部门审核。市政府办公室在收到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提交的书面报告后,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指定国土部门牵头统一汇总。
  1.国土部门对地块的用途、权属、面积、期限、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缴情况、土地使用现状、有否抵押等情况进行审核。
  2.规划部门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该地块规划用地性质和建设建议,并根据规划要求拟定出让红线及规划设计条件书(草案)。
  3.环保部门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项目选址合理性初步分析结论对拟收购地块及周边环境提出环保意见。
  4.供电、供水等部门对地块周边相关配套设施是否满足房地产等开发要求进行测评。
  5.根据需要征求其他有关部门意见。
  (三)收购评估。根据部门汇总意见,国土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地块进行评估。
  1.收购补偿范围:地块内的土地及固定建(构)筑物,不包括机器设备等。
  2.收购价格: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及固定建(构)筑物评估价格(固定建筑物等拆除后的残留物由申请人自行处置),国土部门经过集体会审后确定意向收购价格,报市审计局审计、财政局审核。
  (四)出让测算。国土部门根据规划设计条件书(草案)进行出让地价预评估,包括土地出让收入、收购成本、前期开发费用、各项税费等资金收支平衡情况,若无一定的出让净收益,则收购程序终止。
  (五)拟定收购方案。国土部门根据实地调查、评估、审核情况及相关部门审核意见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收购方案,并报市政府审批。
  (六)签约收购。收购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与申请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明确相关权利和义务。签订《收购合同》时,若房屋、土地等设有抵押权的,申请人必须先通过相关法律手续解除抵押权,同时在签订《收购合同》后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注销手续。收购补偿款分两期支付:第一期,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当于该地块收购补偿总价50%的补偿款;第二期,申请企业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净地交付土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补偿款。
  三、土地出让
  签订《收购合同》的同时,申请人(或其引进的投资者)必须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该地块土地出让预申请协议。预申请人必须承诺按照拟出让方案确定的出让起始价为最低报价参加竞买活动,并在预申请协议签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缴纳相当于拟出让起始价总价30%的预申请保证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仍按程序公开出让。
  四、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执行。开发区、其他乡镇街道可以参照执行。其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仍然按照《余姚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办法(试行)》(余政办发〔2006〕115号)文件执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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