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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698/2013-00002 主题分类: 建设规划,城乡建设
文件编号: 余政办发〔2013〕166号 生成日期: 2013-12-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政府办公室
规范性文件
统一编号:
BYYD01-2013-0012 有效性: 拟修改
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余姚市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我市的城乡规划主要包括市域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二条  市规划局负责协调全市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工作;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编制专项规划;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编制管辖范围内的城乡规划。
  第三条  市规划局负责制定年度城乡规划编制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按照计划实施。市财政局根据编制计划安排规划经费预算。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编制的规划经费由乡镇(街道)财政安排。
  第四条  制定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规划基础性研究,创新规划编制方法和管理手段,增强规划编制的科学性。
  第五条  城乡规划的制定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论证,并广泛征求公众、专家和相关部门意见,在上报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内容及处理结果。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
  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
  第六条  市规划局负责编制的城乡规划有:
  (一)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的余姚市域总体规划及近期建设规划;
  (二)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的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具体由市规划局会同市文化广播新闻出版局共同编制;
  (三)中心城区规划和姚北副城分区规划;
  (四)跨镇(乡)行政区域的次区域规划;
  (五)中心城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六)城市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的城乡规划有:
  (一)镇(乡)总体规划及镇近期建设规划;
  (二)镇规划区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规划;
  (四)镇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编制辖区内中心城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规划。
  第八条  各开发区管辖范围内的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编制。
  第九条  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市规划局根据总体规划的要求,对涉及城乡空间安排的基础设施、公益性的公共服务设施、商业网点、水系、绿化、防灾减灾、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旧城改造与更新、村庄布局、户外广告设置等组织编制专项规划。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衔接。
  第十条  重要区块、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或相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保持地方特色,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引导城镇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编制城乡规划,对涉及城镇发展长期保障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区域协调发展、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内容,确定为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三条  编制总体规划,应当本着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原则,以工业向园区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农业向规模经营集中为目标,做好与土地利用规划在建设规模、用地布局和建设时序上的衔接。
  第十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镇规划实施管理的最直接法律依据,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开发和建设管理的法定前置条件。各编制主体不得拖延或拒绝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技术要求,由市规划局另行制定。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审批
  第十五条  报省政府审批的市域总体规划按《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按《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跨镇(乡)的次区域规划,应当先经相关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次区域规划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市规划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镇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镇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审议意见并形成书面报告;镇总体规划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镇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乡规划参照镇总体规划执行。
  第十八条  中心城单独编制的近期建设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论证并征求市人大常委会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镇单独编制的近期建设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论证并征求镇人民代表大会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各类专项规划分别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局组织论证,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合作部门共同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中心城区规划和姚北副城分区规划,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一条  中心城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论证,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备案。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各镇人民政府组织论证,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镇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由市规划局组织评审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重要地段范围由市规划局另行划定。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委托市规划局审批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二十四条  各编制机关应在20日内在政府网站、当地报纸等主要媒体公布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四章  城乡规划修改
  第二十五条  市规划局组织市域总体规划的评估工作,原则上每2年进行一次。市人民政府对规划实施中存在的偏差和问题,应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完善规划实施机制和政策保障措施,必要时修改市域总体规划。各乡镇总体规划的实施评估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涉及市域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修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总体布局、层级体系、建设标准等系统性内容,由原组织编制机关在规划实施评估的基础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再组织规划修改。
  第二十八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等,上述内容应根据地块特点和要求必须在规划中予以明确。在规划控制单元范围内,需修改以下指标的:
  改变地块规划用地性质及兼容性要求的;
  突破单元内规划建筑面积总量;
  超过地块规划建筑密度指标20%以上;
  超过地块容积率指标20%以上;
  改变特定区域建筑限高要求;
  降低地块规划绿地率指标;
  取消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项目或缩减配套指标,使配套水平受到影响。
  市规划局或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对规划修改的必要性组织会议进行论证,并征求规划地段所在街道、地段周边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修改请示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再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规划经评审、公示等程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九条  不涉及上述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局部修改,由各编制主体组织论证,经市规划局技术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条  村庄规划修改,应先征求村民代表同意,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市规划局同意后,再编制修改方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市规划局要建立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加强规划信息、地理信息等数据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政府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建共享,提高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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