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法规公文 > 余政办发 > 2013
索引号: 002972698/2013-19311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件编号: 余政办发〔2013〕147号 生成日期: 2013-10-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政府办公室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抢险和应急工程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抢险和应急工程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余姚市抢险和应急工程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应对突发事件、保障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的能力,进一步完善抢险、应急机制,规范我市抢险、应急工程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我市范围内实施的(除涉密、军事以外的)政府性投资抢险、应急工程的决策、审批、建设、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投资抢险、应急工程是指以我市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融资(借贷)资金、社会捐助资金等投入建设的工程。
  抢险工程,是指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正在发生严重危害或即将发生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
  应急工程,是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需要在短期内完成的修复工程,或其他按正常建设程序不能按时完成,经市政府批准紧急建设的工程。
  第四条 抢险、应急工程包括:
  (一)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民生保障及防火等的抢险修复工程;
  (二)防洪、排水等水务设施的抢险加固及防洪、排涝疏浚工程;
  (三)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抢险、排险工程;
  (四)房屋建筑和市政、环卫、交通等公共设施的抢险修复工程;
  (五)其他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需要采取措施的抢险救灾应急工程。
  (六)抢险、应急工程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购。
  第五条 抢险、应急工程的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负责及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 建立抢险、应急工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长主持,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农林局、市招投标管理办、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应急办、余姚城投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成员单位参加,商量确定抢险应急工程项目,协调解决抢险、应急工程中存在的问题。联席会议所确定的工程有关事项,是开展工程建设的依据。
  联席会议所议事项涉及到其他职能部门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 抢险、应急工程的确定:
  (一)抢险工程由项目主管部门或现场抢险应急指挥部提出方案,经分管市长同意后,报市长批准后实施。特别紧急的先行实施抢险,审批手续事后履行。
  (二)应急工程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主管部门自主确定;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分管市长同意后由市长确定,并在市抢险和应急工程联席会议上通报;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市抢险和应急工程联席会议,由市抢险和应急工程联席会议审议后确定。原则上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现行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特殊情况另行确定。
  第八条 抢险、应急工程资金来源:
  工程建设资金根据项目不同情况,由市财政、政府投融资平台和社会捐助资金中落实,并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
  第九条 抢险工程由现场抢险指挥部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应急工程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抢险、应急工程的设计、勘察、监理、施工等,应采用年度招标的方式选取有资质的合格单位,建立抢险应急工程队伍储备库。储备库由项目主管部门建立,并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实行动态管理,其名单向社会公布。
  抢险、应急工程实际发生时,在储备库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具体单位。抢险应急工程队伍储备库中,设计、勘察、监理单位应当分别为3个以上,施工单位应当为6个以上。
  第十一条 在没有抢险、应急工程队伍储备库的情况下,抢险、应急工程建设项目应按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符合规定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进行招标。
  若按正常程序项目难以如期竣工投用并将造成严重影响的,则抢险、应急工程的设计、勘察、监理、施工按如下方式确定:
  (一)抢险工程,因出现险情,需立即实施抢险排危的,或不立即实施将会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较大损失的,包括损毁道路、桥梁、隧道、水、电、气、通讯的及时抢通,水利设施、地质灾害等险情的紧急排除等抢险工程,符合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适宜招标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不招标(但超过抢险救灾时限,仍未进场施工的工程建设项目除外)。
  (二)应急工程,按正常建设条件或程序难以按时竣工并交付使用,应当进行招标而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由招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经市政府按程序批准,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承包商(供应商);确因特别紧急的,按程序经审批同意后可以不招标(但因前期工作不主动、计划不周密等人为因素造成工期延误的除外)。
  抢险应急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 抢险工程实施前,应先签订框架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框架合同的,应自工程实施之日起30日内补签合同,明确实施单位、工程量、工程费用、验收标准及质量保证责任等内容。
  第十三条  应急工程的立项、规划、用地、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事项不互为前置条件,同步审批,宜简则简。如不采取措施将发生严重危害,需要立即开工的抢险应急工程建设项目,可在开工后完善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对于尚缺部分批准条件的应急工程,审批部门可在职权范围内向项目单位出具同意进行前期工作的意见或初步审查意见,支持项目单位加快工程建设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不需要设计的小型应急工程或按照原设计标准修复的应急工程,取消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程序,由项目单位提出项目概算申请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属于重新设计后修复的应急工程,取消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的审批程序,由项目单位提出项目概算申请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同时可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和编制预算阶段,其后按照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抢险、应急工程的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结算及财务决算、审计等程序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抢险、应急工程为名规避招标。因延误时间导致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成为抢险、应急工程,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问责。
  第十九条 因事故责任引发的抢险应急工程,工程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建设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垫付的,可依法向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追偿。
  第二十条 抢险应急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抢险应急工程建设的监管,做好工程建设合同管理、资金使用、工程进度、安全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抢险应急现场指挥部应当加强工程建设监督检查。
  抢险应急工程建设部门应当做好工程建设日常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同时在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政府性抢险、应急工程在其招投标权限内的由其自主确定,超越权限的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日印发
  


下载相关附件:147.TIF
打印 关闭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