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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698/2013-00004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文件编号: 余政办发〔2013〕160号 生成日期: 2013-11-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政府办公室
规范性文件
统一编号:
BYYD01-2013-0011 有效性: 失效
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逐步限制黄标车及无标车通行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逐步限制黄标车及无标车通行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余姚市逐步限制黄标车及无标车通行工作方案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进一步加大机动车排气污染整治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宁波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黄标车”(包括“无标车”,以下类同)实施限制行驶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交通管理措施,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打造宜居城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为目标,加强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对黄标车采取在一定范围内实行限制行驶措施,促使高污染车加快淘汰更新,促进我市空气环境质量改善,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同时为实现 “十二五”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打下基础。
  二、工作原则
  坚持“强化执法、重点整治、分步推进”的原则。一是强化政策引导,加大限行区域执法力度;二是针对汽车污染物具体排放情况,重点控制高污染柴油车;三是落实限行区域分步推进措施,尽量减小对社会正常秩序的影响。
  三、限行车辆、区域及时间
  (一)限行车辆
  1.黄标车(高污染排放车辆的别称,指达不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Ш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即国0汽油车和国0、国Ⅰ、国Ⅱ柴油车)。
  2.无标车(没有及时申领环保标志或排气检测不合格的汽车)。
  外地车辆持有的有效期内环保标志在本市通用。外地车辆经我市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可以向环保部门申领全国统一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限行区域及时间(见附件)
  第一阶段:2013年12月20日起,7:00~21:00,三官堂路—魏星路—世南西路—新西门路—舜水南路—南河沿路构成的封闭圈(不包括环线道路)。
  第二阶段:2015年1月1日起,7:00~21:00,中山路—谭家岭路—开丰路—玉立路—丰山路—子陵路构成的封闭圈内(不包括环线道路)。
  第三阶段:2016年1月1日起 7:00~21:00,城东路—西环南路—西环北路—北环西路—北环东路构成的封闭圈内(不包括环线道路)。
  四、第一阶段限行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
  1.发布限行通告。
  在工作方案经市政府讨论通过后,发布《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余姚市区实施“黄标车”限行的通告》。
  (责任部门:市府办,配合部门:市法制办)
  2. 设置限行交通标志。
  制定限行标志牌、提示牌设置方案,完成限行区域内相关路口、路段“黄标车”限行标志牌和进入中心城区的主要路口、路段“黄标车”提示牌的制作与安装。
  (责任部门: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3.制定执法工作方案。
  制定限行执法工作方案,将“黄标车”限行执法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内容。制定培训计划,对“黄标车”限行执法交警进行培训,做到在限行实施前,所有执法交警知政策、懂法规、会判断。
  (责任部门: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配合部门:市环保局,市法制办)
  4.执法信息平台建设。
  “黄标车”限行区域监控网络建设,对道路交通监控平台进行升级,对主要路口、路段加装监控设备,将全市“黄标车”数据导入车辆查控系统,增加限行区域“黄标车”自动识别、筛选、抓拍等功能,实现自动化、精细化管理。
  (责任部门: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配合部门: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5.涉及民生车辆的问题。
  完成在限行区域内行驶的公交、客(货)运出租、长途客运、环卫等其它营运“黄标车”的调整工作。各部门带头做好所属“黄标车”淘汰工作,禁止将“黄标车”过户给私籍。
  (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执法局等各职能部门)
  6.开展宣传工作。
  通过各种媒介和宣传小册子广泛宣传“黄标车”限行政策,提高市民对“黄标车”限行工作的认识,争取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增强公众的参与度。
  (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
  (二)实施阶段
  1.劝导期(2013年12月20日~2014年6月30日)。以设置固定或流动执法点的方式,对违反“黄标车”限行规定的车辆实施驶离限行区劝导,暂不处罚。
  2.正式执法处罚(2014年7月1日起)。违反限行规定的,由公安交警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处罚。
  尾气超标车辆上路行驶的,由环保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宁波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五、职责分工
  市环保局:负责“黄标车”区域限行的组织协调工作,会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制订“黄标车”限行工作方案;负责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核发、换发、补发工作;负责印制限行宣传册工作;配合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建立机动车环保信息交换平台;会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开展道路机动车排气检测执法。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限行区域相关路口、路段“黄标车”限行标志牌和进入中心城区主要路口、路段“黄标车”提示牌的制作与安装;负责制定限行执法工作方案,将“黄标车”限行执法纳入日常执法范围;负责相关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建立黄标车限行自动识别抓拍系统;负责对“黄标车”违反限行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2015年前完成淘汰、更新市内的老旧公交车辆、出租车和其他营运“黄标车”;负责会同环保、交警大队调整在限行区域内公交黄标车辆的行驶路线;负责做好老旧集卡车的淘汰、更新工作。
  市法制办:负责实施“黄标车”限行的执法监督指导和政策制定的审核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将实施“黄标车”限行、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组织协调调整限行区域内行驶的黄标环卫车或黄标环卫车作业时间,抓紧启动限行黄标环卫车等的淘汰工作。
  六、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黄标车”限行工作,有利于缓解中心城区拥堵,是改善城市空气质量的重要举措,是提升城市形象的重要手段。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黄标车”限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高度重视此项工作。
  (二)加强领导,紧密协作。加强对“黄标车”限行各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环保局负责限行工作的牵头组织管理,认真做好协调、调度、联络等具体工作。各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选调专门人员,建立工作制度,制定本单位的实施方案,确保“黄标车”限行的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黄标车”限行社会影响较大,特别是限行初期会对市民出行带来不便,应调动一切可利用的宣传资源,开展宣传工作,做好限行工作的释疑和解答工作,争取广大市民的配合、理解和支持,营造全民参与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6日印发




下载相关附件:160.T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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