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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698/2013-19299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件编号: 余政办发〔2013〕149号 生成日期: 2013-11-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政府办公室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1〕122号)、省卫生厅等五部门《关于开展县乡村卫生一体化综合管理试点的通知》(浙卫发〔2013〕242号)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规划内村卫生室(即纳入规划的村卫生室,含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下同)建设和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和“村办、院管、政府补”的工作要求,实施村卫生室“填平补齐”工程,着力加强规划内村卫生室建设与管理,进一步健全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公平可及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工作目标
  根据全市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实施新一轮村卫生室设置规划,强化管理指导,明确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职责,改善执业场所,完善服务功能。经过三年努力,到2015年底,全市规划内村卫生室标准化率达到95%以上,全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报销定点范围,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率达到100%。具体目标如下:
  ——实现省级标准化建设要求。规划内村卫生室人员和业务用房的性质、面积、功能分区达到规定要求,机构标准化率达到95%以上,医疗环境明显改善。
  ——实现基本药物制度及医保全覆盖。规划内村卫生室全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报销定点范围,满足各类医保患者的就近就医需求。
  ——实现一体化管理全覆盖。紧密型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率在2013年、2014年、2015年底前,分别达到60%、 90%以上和100%。
  三、实施内容
  (一)强化职责功能
  1.明确规划内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职责。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主要为本行政村的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市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等工作。
  2.规划内村卫生室纳入相关制度实施范围。逐步将规划内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按省统一中标价格销售。逐步将规划内村卫生室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报销定点范围,且报销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报销比例。同时,逐步取消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的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资格。要加强对纳入规划的村卫生室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防止虚开单据,骗取套取医保资金。
  (二)推进硬件建设
  1.规范机构准入管理。各地要按照《余姚市村卫生室设置规划》的具体要求,加快推进规划内村卫生室的建设。市卫生局要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做好建设指导工作,加强规划内村卫生室准入管理,依法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加强硬件设施建设。各地要按照以下标准推进规划内村卫生室的新建或改(扩)建工作,村卫生室的医疗用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80平方米,必须设立全科诊室、治疗室、处置室和药房,有条件的可设立输液室、观察室和预防保健室,每室必须独立分设。必须按村卫生室规范配置要求配备医疗设备、信息化设备及其他办公设施。
  (三)加强运行管理
  1.推行一体化管理模式。在各地原已实施以“人、财、物”垂直管理为主要形式的紧密型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模式原则上保持不变,重点推进以“法人、财务独立,机构统一规划设置、人员统一调配使用、业务统一考核管理、财务统一建账核算、药械统一采购配送、信息统一交换利用”为主要形式的紧密型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模式,促进乡镇卫生院和规划内村卫生室之间的人员、管理、技术、服务的双向联动,推动乡村卫生服务协同发展。
  2.强化监督管理。规划内村卫生室的日常事务管理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的村委会管理为主,其业务管理以市卫生局指导下的乡镇卫生院管理为主。对规划内村卫生室实行统一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质量管理、操作规范、业务培训,建立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开诊状况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的绩效考核机制。市卫生局制订村卫生室绩效考核指导意见,各地制订具体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市卫生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地的村卫生室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进行抽查。
  (四)加强队伍建设
  1.严格乡村医生执业资格管理。市卫生局要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乡村医生的行业准入和执业考核管理。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市卫生局注册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严禁并坚决打击非法行医行为。每家规划内村卫生室至少配备1名乡村医生,并由当地村委会负责聘任,聘任对象必须是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工作责任心强、能进行计算机操作、群众满意且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如情况特殊必须聘用年龄超过60周岁的乡村医生,应由当地村委会提出申请、乡镇卫生院审核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方能聘用,同时实行每年一次体检和签约。
  2.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培养。市卫生局要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定期组织乡村医生参加全科培训和再注册培训。加快后备乡村医生的培养,通过定向委托培养、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招录等途径及时补充乡村医生;要逐步扩大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充实农村卫生人才队伍;要制订优惠政策,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到村卫生室工作,不断提高村卫生室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技术服务水平。
  (五)健全保障机制
  1.落实建设经费补助。新建或改(扩)建的规划内村卫生室补助标准为:新建的每家补助建设经费4万元、设备设施经费1万元,改(扩)建的减半补助。政府配备的设备设施归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
  2.建立运行补偿机制。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对规划内村卫生室的补偿机制,使乡村医生拥有相对稳定的报酬。实行紧密型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规划内村卫生室可享受政府公共卫生服务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经费补助。同时,原则上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每家规划内村卫生室不少于1万元/年的基本运行经费补助,具体金额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视各村卫生室的服务人口、医务人员数量、年服务量等具体情况确定。
  3.探索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和医疗风险防范机制。引导乡村医生按照国家和省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保缴费,采取多种补助办法妥善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障。将规划内村卫生室纳入医疗风险责任保险范围,建立由乡镇(街道)、村集体、乡村医生三方共同分担的风险基金筹措机制,降低乡村医生医疗执业风险。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府办、卫生、发改、财政、规划、国土、农办、编委办、人力社保、食品药品监督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村卫生室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市卫生局要做好村卫生室的机构人员准入、村卫生室建设和管理的技术指导和督促评估工作;市发展改革局要将村卫生室建设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市财政局要将村卫生室建设和运行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市规划局要将村卫生室设置规划纳入市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市国土资源局要优先安排村卫生室建设所需土地;市农办要将村卫生室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市编委办要逐步扩大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用于村卫生室的人员补充;市人力社保局要做好村卫生室的医保定点调整和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完善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加强对村卫生室药械购销和使用情况的监管。其他各相关部门也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地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工作细则,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和管理。市村卫生室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要加大督导考核力度,确保本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落实资金保障。市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把乡村医生补偿和村卫生室建设、运行经费补助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原则上市级财政承担每个行政村1家的补助;其他增设的规划内村卫生室的补助原则上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承担。
  (三)加大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村卫生室建设与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加大政策宣传和解释力度,最大限度地赢得广大群众和乡村医生的理解和支持,为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和管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五、附则
  本实施意见由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以往文件中与本实施意见不符的规定,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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