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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698/2013-00005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文件编号: 余政办发〔2013〕140号 生成日期: 2013-09-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政府办公室
规范性文件
统一编号:
BYYD01-2013-0010 有效性: 失效
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余姚市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改善全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奖举报受理范围:电镀企业、金属表面处理、铝氧化企业非法偷排、漏排废水、非法处置污泥的;印染企业非法偷排、漏排废水的;非法进行废塑料清洗、粉碎、造粒的;非法进行电镀、电解抛光生产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化工残液等危险废物的等。
  第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不属于奖励范围: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属综合性污染难以确定具体违法单位和事实的;环境违法行为无被举报对象的;举报人不提供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的;举报的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举报的违法行为在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内的;系本市环保系统工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举报的。
  第四条  举报人可采用电话、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环境违法行为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环保局实名举报。举报时应提供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对象名称、详细地址、违法行为等基本信息。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环保局对举报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等给予严格保密。
  第五条  对属于有奖举报范围的环境违法行为经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环保局调查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含)以上5000元(含)以下的奖励;对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事件的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含)的特别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对举报人的奖励,经环境违法行为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环保局共同核准后,由余姚市环保局统一发放。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的举报人。
  第六条  符合有奖举报规定范围的,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告知举报人有权申请举报奖励,并告知其应自举报之日起5日内填写有奖举报申请单。对于超过时限后提出的奖励申请,不予受理。
  第七条  举报人可通过下列方式填写有奖举报申请单:直接到环境违法行为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环保局举报的,可以直接填写有奖举报申请单;电话举报的,可以要求环境违法行为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环保局值班人员代为填写有奖举报申请单,但应按有奖举报申请单填写要求说明清楚相关情况;信件举报的,应当写明有奖举报申请。
  第八条  被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经查实并作出处罚的,由市环保局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举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市环保局核对情况,领取奖金。逾期不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环保局受理举报后,无正当理由不予及时调查处理的,或向被举报单位通风报信的,举报人可向市纪检监察部门申告。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举报受理机关对举报人投诉严格保密。对泄露举报人情况、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市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试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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