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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698/2012-19548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件编号: 余政发〔2012〕60号 生成日期: 2012-07-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政府办公室
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精神,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有序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12〕54号)要求,经研究,决定用两年左右时间完成我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我市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开展土地登记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1999年在全市范围开展了农村宅基地全面登记发证,共发放土地证18万余本,2005年我市又开展了集体农用地(除林地外)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为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几年因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土地开发整理等原因,地类和权属发生了较大变化,已不能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因此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深化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城乡统筹的动力源泉。通过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进一步理清土地产权关系,明晰各类集体土地权属,最终形成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
  (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需要。通过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可以进一步查清每一宗地的权属、面积、用途、空间位置,摸清土地利用情况,改变农村土地管理基础薄弱的状况,确认农民集体、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将农民与土地物权紧密联系起来,可以进一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加大土地投入、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从而有利于建立耕地保护的长效机制。
  (三)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通过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农村集体土地权利及其范围,能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减少因权属纠纷引发的群体上访,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切实维护农民合法土地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时间安排
  (一)工作目标
  加快推进我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建立完善土地登记发证数据库及地籍信息管理系统。按照上级规定,2012年底前必须完成全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未按时完成的乡镇(街道)一律暂停农转用、土地征收报批,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
  (二)工作任务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1.全面完成村庄数字地籍调查工作。继续推进村庄数字地籍调查,查清每一宗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并及时进行变更调查和登记,成果数据实时更新,保持地籍调查成果的现势性。
  2.全面完成全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形成的1:1万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基础,实地补充调绘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查清每个农民集体组织每块土地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和利用情况。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街道)、村和村民小组三类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并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
  3.稳步推进全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完成村庄数字化地籍调查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用地政策,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村民自治的原则,稳步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4.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和权属争议调处排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土地登记数据库,将地籍调查成果和土地登记数据上图入库,做到全市地籍管理基础信息全覆盖。
  (三)时间安排
  1.7月15日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包括制订方案、宣传发动、编制经费预算、组织相关人员培训、收集图件资料、选择协作技术单位等。
  2.2012年7月16日—2012年9月30日,开展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查清每宗土地基本情况,核定所有权权属界线界址。
  3.2012年10月1日—2012年10月底前完成,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地籍调查工作,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依法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并登记发证,建设、完善土地登记数据库,建立地籍信息管理系统。
  4.2013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面完成村庄数字地籍调查工作,并将地籍调查成果上图入库;完成已有的土地登记资料整理和完善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为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办、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农林局、市水利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信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发证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发证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由成员单位联络员组成,具体承担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督查、技术指导和检查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和协调小组并报市农村集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施文明,联系电话:62731172),负责本辖区内的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各村(居)民委员会的重要作用。
  (二)明确工作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基础性工作,并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做好宣传发动、组织权利人申请登记、界址指认、权属界线核定、权属纠纷调解等相关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要抽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工作作风硬的人员,组成实干班子,牵头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负责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开展地籍调查、纠纷调处与登记发证等具体工作,推进工作落实。地籍测量工作可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技术队伍承担。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参与做好相关工作。
  (三)落实工作经费。按中发〔2010〕1号文件精神,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地财政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确保工作质量。要严格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的要求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严禁利用土地登记发证机会将违法用地合法化。要统一标准、科学调查、建立地籍测绘、地籍调查工作监理制度,规范操作程序、完善法律手续,在确保工作进度的同时,严把质量关。


  附件:余姚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

余姚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郑桂春
  副组长:项立秋
  成 员:方文辉 市国土资源局
   郭 磊 市公安局
  阮岳军 市监察局
  王根福 市法制办
  宋建忠 市财政局
  贾仁友 市民政局
  柯勤夫 市农林局
  毛洪翔 市水利局
  沈 权 市规划局
  俞永民 市住建局
  严如珍 市信访局
  周丽芳 市农办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方文辉任办公室主任。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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