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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698/2012-19512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件编号: 余政发〔2012〕61号 生成日期: 2012-07-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政府办公室
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余姚市乡镇财政体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市和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乡镇)财政分配关系,调动乡镇聚财理财的积极性,促进乡镇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从2012年开始实行新一轮乡镇财政体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乡镇财政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一步理顺市和乡镇的财政分配关系,充分调动乡镇发展经济、培育财源及加强财政管理的积极性,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总体稳定、局部调整原则。在保持上一轮财政体制总体框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根据我市乡镇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全市财力状况,对有关内容作适当调整。
  2.明确支出责任、保障基本财力原则。根据乡镇的职责和事权范围合理界定其财权,进一步明确乡镇财政支出范围,市财政保障乡镇的基本支出和明确规定由市负担的政策性支出,乡镇范围内的其他支出由乡镇财政承担。
  3.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原则。以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在基本保证各乡镇基本支出和政策性支出的同时, 进一步调动乡镇增收积极性,增加乡镇分成收入。
  二、主要内容
  全市各乡镇(泗门镇实行单独的卫星城市财政体制)实行“核定收支、超收分成、短收弥补”的财政体制。根据乡镇财政状况,确定收入基数,分别对基数内和超基数部分财政收入进行分成,并实行短收弥补。根据目前乡镇所承担的职责核定支出基数。
  (一)收入范围
  1.市级收入范围包括。
  (1)专项收入(排污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水资源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等。
  (2)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资源税。
  (3)供电、烟草、金融保险(除余姚农村合作银行下属分支机构及村镇银行)、邮政、电信、移动、联通、铁通、盐业及其他宁波、省及中央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我市缴纳的税收。
  (4)自来水公司、华联集团公司及其他在市内设分支机构或跨乡镇经营、收入难以在乡镇之间正确划分的企业缴纳的税收。
  (5)城区房地产企业税收、市级政府性投资公司税收(含代扣代缴税收)、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税收。
  (6)行政事业单位或企业在全市范围统一代扣代缴的税收。
  2.乡镇财政分成收入范围。
  各乡镇范围内除市级收入外的按宁波市财政体制结算的我市财政留成收入(即扣除上缴中央、宁波市后的地方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作为乡镇财政分成收入范围。
  3.城区四街道、经济开发区建筑企业营业税以及各乡镇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单独结算分成。
  4.土地出让金、教育费附加按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单独进行分成。
  (二)分成办法
  1.收入基数确定。当年收入基数=当年收入移动基数×(1+平均递增率)。
  (1)当年收入移动基数=上年收入基数×0.5+上年收入实绩×0.5。
  对在城区四街道、经济开发区注册的建筑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各乡镇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单独结算分成,在计算2012年收入移动基数中相应扣除城区四街道、经济开发区建筑企业营业税、各乡镇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2)平均递增率=(21个乡镇〈不含泗门镇〉上年收入实绩之和-21个乡镇当年收入移动基数之和)&Pide;21个乡镇当年收入移动基数之和。
  2.基数内分成。按核定的当年收入基数的2%给予分成。
  3.超收分成。超收分成按超基数部分收入和超收分成比例给予分成。超收分成比例按乡镇支出基数与收入基数的比例,结合收入基数绝对额,以及中心镇、城市副中心政策分类确定,具体分以下三类:
  第一类:阳明街道、凤山街道、兰江街道、经济开发区,超收分成比例为70%。
  第二类:梨洲街道、黄家埠镇、牟山镇、临山镇、小曹娥镇、丈亭镇、三七市镇、河姆渡镇,超收分成比例为80%。
  第三类:大隐镇、四明山镇、大岚镇、鹿亭乡,中心镇(马渚镇、陆埠镇、梁弄镇),城市副中心(朗霞街道、低塘街道),超收分成比例为100%。
  4.在城区四街道、经济开发区注册的建筑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年终按实际缴纳地(城区四街道、经济开发区)税收的市留成部分进行单独分成,2012年按市留成部分的30%作为体制分成收入,以后年度按超2012年实绩部分的70%作为体制分成收入。
  5.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市留成部分,2012年以2011年实绩为基数,以后年度按前两年收入实绩的平均数为当年收入基数,当年收入超基数部分按各乡镇的超收分成比例单独计算分成收入。
  6.短收弥补。实际收入低于收入基数的,按分成比例计算短收数,先由基数内分成收入和单独分成收入中弥补,不足部分在以后年度的分成收入中弥补。
  (三)支出基数。按照2011年底的财政供养人员、户籍人口、外来人口及支出标准等因素,计算2012年各乡镇支出基数,以后年度的政策性增支当年追加并列入下年度支出基数。支出基数主要包括:
  1.行政在职人员:按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人员支出标准,确定人均定额标准,核定支出基数。具体项目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县市补差,津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车贴、通讯补贴、住房公积金单位负担部分、医疗保险费单位负担部分、残保金、冷饮费、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
  山区、半山区乡镇每人按规定标准增加山区补贴。车贴上浮按车改文件规定的上浮标准列入支出基数。
  2.行政离退休人员:按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人员实际支出标准核定支出基数。具体项目包括:退休费(离休费)、医疗保险费、活动经费、冷饮费、离休人员增发生活补贴。
  3.事业在职人员(除教育、卫生外的事业人员):按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人员支出标准,确定人均定额标准,核定支出基数,具体项目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浮动工资,绩效工资、车贴、通讯补贴、社会保障费(指“五险一金”下同)单位负担部分、残保金、冷饮费、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
  山区、半山区乡镇每人按规定标准增加山区补贴。车贴上浮按车改文件规定上浮的标准列入支出基数。
  4.事业退休人员(除教育、卫生外的事业退休人员):按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人员支出标准核定支出基数,具体项目包括生活补贴、医疗保险费、活动经费、冷饮费。
  5.教育事业在职人员:按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人员支出标准,确定人均定额标准,核定支出基数,具体项目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浮动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障费单位负担部分、残保金、冷饮费、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代课金。
  6.长代教师按规定的发放标准列入基数,包括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教育缺编经费按缺编人数、年人均定额标准核定列入支出基数。
  7.教育事业退休人员:按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人员支出标准核定支出基数,具体项目包括:生活补贴、医疗保险费、活动经费、冷饮费。
  8.卫生事业在职人员:防保员按年人均定额标准列入基数,其他在职人员的社会保障费单位负担部分按年人均定额补助标准列入基数。
  9.卫生事业退休人员支出:按年人均定额补助标准列入基数。
  10.精减退职和遗属补助经费支出:按人力社保部门核定的实际发放标准列入基数。
  11.行政、机关事业在职人员的公用经费按市级部门的定额标准列入基数。
  12.社区经费按(余民事〔2011〕114号)文件规定的定额标准列入基数。
  13.公共管理服务综合支出定额标准:按服务人口(外来人口按6折计算)年人均定额标准列入基数,主要包括:临聘人员(含机关编外人员、民防、外口、城管、交通协管、文化宣传员、劳动协管员、残疾人联络员、军转干部、志愿兵、禁毒人员等乡镇负担的各类临聘人员)经费支出,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民体检费乡镇配套部分支出,以及全市乡镇范围内的社区、行政村路灯电费、环卫绿化、公共设施维护管理等公共服务支出和社会管理支出。
  人口在2万人(含外来人口)以下的乡镇,人均定额增加10%。
  14.村干部基本报酬按(余组通〔2011〕4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列入支出基数。
  15.成人教育经费、社区教育经费按规定标准列入支出基数。
  16.机关和教育安保、工勤人员经费支出不列入支出基数,分别在公用经费和生均公用基本支出经费中列支。
  17.按上述1—15项支出基数之和的2%作为乡镇机动财力,列入支出基数。除规定由市承担的政策性增支外,其他增支由乡镇承担。
  (四)转移支付
  将乡镇超收分成收入的20%部分上解市财政统筹,全额用于市财政对乡镇年终财政转移支付。
  三、其他事项
  (一)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城和城西工业园财政收入分成按(余党〔2010〕2号)文件执行。
  (二)跨区域搬迁企业财政收入分成。对上年缴纳税费200万元以上独立核算企业在市内乡镇间整体搬迁,按照“属地管理、兼顾既得利益”原则调整,以上一年入库税收结算的乡镇留成收入为基数,原基数部分给调出乡镇,超基数部分30%给调出乡镇,70%给调入乡镇。对四明山区域内乡镇引进的市内企业,且生产经营在区域外,纳税发生在四明山区域内,如乡镇提出转移申请,可相应调整收入基数。
  (三)四明山区域乡镇(片区)按(余政办发〔2011〕42号)文件继续享受四明山区域财政转移支付。
  本体制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一定3年不变。
  本体制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如上级财政体制有较大调整,市对乡镇财政体制也作相应调整。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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