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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698/2012-00007 主题分类: 经济管理综合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文件编号: 余政发〔2012〕50号 生成日期: 2012-06-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政府办公室
规范性文件
统一编号:
BYYD00-2012-0002 有效性: 失效
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
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余姚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第三条内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因《余姚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余政发〔2004〕71号)第三条内容已不适应当前我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该条款进行修改,请按修改后的条文执行。
  原《余姚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第三条“总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上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由审计机关统一负责组织实施,监察、计划、财政、建设、国土、交通、水利、金融等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国家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委托书、审计报告分别报审计机关备案”修改为:
  第三条:工程费用100万元(含)以上市级国家建设项目及单项工程费用300万元(含)以上乡镇(街道)的建设项目和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由审计机关统一负责组织实施, 监察、发改、财政、住建、国土、交通、水利、金融等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对国家建设项目以及乡镇(街道)的建设项目和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国家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但审计报告应报送审计机关。
  单项工程费用在300万元以下的乡镇(街道)建设项目和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由乡镇(街道)监察审计室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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