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余姚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余姚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强化安全生产行政责任,促使各地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宁波市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辖区或者行业(领域)内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实行行政问责,或者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需要给予行政问责的,适用本暂行办法。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问责工作,按照有关事故责任追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由市政府指定市直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具体工作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的责任追究由市监察局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调查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调查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情况或调取相关材料,被调查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安全生产行政问责: (一)对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以及本市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执行不力,造成一定后果的。 (二)对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整治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督办不力,造成一定后果的。 (三)对相关单位移交或个人反映的重大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措施,造成一定后果的。 (四)工作措施不力,导致辖区或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出现下列情形的: 1.辖区或者行业(领域)的工矿商贸企业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死亡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迟报、瞒报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2.辖区或者行业(领域)的工矿商贸企业一年内发生1次死亡2人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1次以上死亡1人或多人受伤、社会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 3.辖区或者行业(领域)的工矿商贸企业一年内因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导致发生2次以上死亡1人或者1次死亡2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辖区或者行业(领域)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或消防火灾事故的,按有关规定等另行追究相应责任。 (六)其他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情形。 第六条 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存在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的事实,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立案。 (二)由市政府指定市直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 (三)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形成对被调查对象的问责报告,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调查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向市政府提交被调查对象的问责报告,如遇特殊情况,报市政府批准可延长30日。市政府在收到问责报告后,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问责的批复。 第八条 问责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问责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问责情形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三)责任的认定以及对被问责对象的处理建议。 (四)问责情形的预防和整改措施。 问责报告应当由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调查组成员签名,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第九条 安全生产行政问责采取下列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诫勉谈话。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政纪处分。 (六)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问责方式。 被问责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市政府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第十条 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纳入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并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在每年的考核办法中予以确定。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5月4日印发 下载相关附件:44.T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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