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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698/2012-00009 主题分类: 物价
文件编号: 余政发〔2012〕16号 生成日期: 2012-03-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政府办公室
规范性文件
统一编号:
BYYD00-2012-0001 有效性: 失效
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
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2〕2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决定重新公布余姚市征地区片及综合地价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区片划分
  全市征地区片分为以下四级。即:一级区片为城市规划重点控制区(78.85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土地;二级区片为一级区片以外至城区四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三级区片为各乡镇(除大岚镇、鹿亭乡、四明山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四级区片为大岚镇、鹿亭乡、四明山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
  低塘街道、朗霞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为二级区片。
  二、各区片征地综合地价标准
  一级区片征地综合地价为每亩52000元。其中土地补偿费为每亩30000元,安置补助费为每亩22000元。
  二级区片征地综合地价为每亩48000元。其中土地补偿费为每亩26000元,安置补助费为每亩22000元。
  三级区片征地综合地价为每亩43000元。其中土地补偿费为每亩21000元,安置补助费为每亩22000元。
  四级区片征地综合地价为每亩38500元,其中土地补偿费为每亩16500元,安置补助费为每亩22000元。
  三、其他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费标准。征收耕地的每亩1000元。
  (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如苗木,果树,沟、渠、路等农田设施,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按实给予补偿。
  (三)建设用地补偿标准。征收建设用地的,参照耕地补偿标准执行,地面建筑设施按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另行处理。
  (四)林地、未利用地补偿标准。征收林地、未利用地和其他土地的,按耕地补偿标准的二分之一执行。
  四、征地补偿费的管理与分配
  征地补偿资金由市国土资源局全额拨付被征地行政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用、挪用和截留。
  青苗补偿费应发放给种植人,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发放给所有权人。
  安置补助费除按规定应抵缴的社保资金可直接拨入安置人员的社保资金专户外,剩余资金应直接发放给需安置人员个人。如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调整土地等方式在村内部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可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因区片划分而打破行政村村界的,下一级区片的征地补偿一律按上一级区片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五、其他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征地补偿协议已经签订,征地补偿费按规定已经足额支付,土地征收已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及相关规定,按原标准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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