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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698/2011-00028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文件编号: 余政办发〔2011〕172号 生成日期: 2011-10-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政府办公室
规范性文件
统一编号:
BYYD01-2011-0011 有效性: 失效
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五日



余姚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余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甬党办〔2011〕26号),设立余姚市教育局。市教育局是主管全市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承接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宁波市政府下放给县(市)政府具体实施的相关事项。
  (二)不再承担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宁波及本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学前教育、社区教育、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等工作的职责。
  (四)加强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及宁波市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组织拟订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教育改革和实施素质教育的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参与拟订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监督全市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管理国(境)内外对我市的教育援助、贷款、捐款;负责全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三)统筹管理全市高等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社区教育及社会力量办学等工作;负责对全市教育工作进行监督与评估;指导、协调全市教育行业管理工作;负责规划和指导全市各类学校的教育改革和科研工作。
  (四)负责市直属学校(单位)、教辅室和乡镇(街道)规模学校的干部管理工作;规划并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品德教育、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和国防教育等工作;组织推动全市在校学生竞技体育健康发展;协调指导全市中小学的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全市学校的安全监管。
  (五)负责全市教师工作,组织落实教师资格制度,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培训工作;参与拟订学校机构、编制、工资等人事制度改革政策;组织、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和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工作。
  (六)负责全市的学历教育及其招生考试工作,编制全市教育事业年度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高中段、义务教育段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
  (七)负责对社会力量办学资格的审核工作,对社会力量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及举办者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协助社会力量办学校制定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审批招生计划。
  (八)管理全市教育系统对国(境)外教育交流和合作工作。
  (九)负责全市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工作。
  (十)负责管理全市语言文字工作;制定语言文字有关管理政策,协调、监督和检查全市语言文字的规范应用工作;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测试工作。
  (十一)管理局直属学校(单位),指导教育工会及有关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
  (十二)指导全市教育服务、勤工俭学和学校后勤改革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教育局设7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事务工作;负责教育政策调研;负责局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文秘、信息、信访、接待、档案、保密、安全保卫、综合治理、社团管理和机关财务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后勤事务、对外联络和教育涉外工作。
  (二)基础教育科
  负责全市学前教育、普通教育、特殊教育;参与拟订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计划;指导全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教中心结构调整、教育教学、教学改革、招生工作;指导检查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德育、体育、卫生、艺术、劳技、科技、信息技术、国防教育和学校军训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学竞技体育和业余训练工作及开展以学生为对象的各项活动;指导全市中小学团队、勤工俭学、语言文字、社会实践活动等工作;负责全市学校的安全监管;协调教研室、教科所、教仪站的业务工作。
  (三)职教成教科(挂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行政审批科牌子)
  负责全市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编制全市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有关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负责局直属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招生、教育教学管理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农民教育、职工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配合做好社区教育工作;负责审核全市成人教育学校的开办与撤销;负责成人中专、成人高中学校认定考试工作;协调指导全市农村教育综合改革,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燎原计划”;做好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协调指导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协助做好师资培训工作;协调职教教研室工作。
  负责全市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的审批,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校长的核准,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广告审核和年检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和教育机构的有关工作。
  (四)安全监督管理科
  负责制定全市教育系统安全工作目标和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学校安全工作形势,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教育系统应急体系建设工作,指导、督查学校(幼儿园)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协助学校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追究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检查及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校园安全的宣传、教育活动;组织、指导学校(幼儿园)做好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防溺水安全、校舍安全、实验室和实习实训安全等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平安校园的创建及安全考核工作。
  (五)督导科
  督查国家、省及宁波市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教育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及举办者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制定各级各类教育督导评估方案,并牵头进行督导评估工作;牵头建立实施素质教育的导向、激励、规范和保障机制;推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协调省现代化达标县、等级学校、示范学校、现代化学校和文明单位的创建工作;围绕教育重点工作开展各类专项督导和随访督导;培训全市督学并开展教育热点难点问题调研和教育督导理论研究工作。
  (六)计划财务科
  负责编制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指导全市教育布局、校园规划、校舍建设、校舍管理等工作;督查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市属学校、乡镇(街道)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协助社会力量办学校制定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审批招生计划;规划市属(城区)学校的布局,编制直属学校(单位)年度基建计划;指导监督学校基建项目的实施和教职工住宅的建设,指导乡镇学校基建项目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教育收费和教育经费管理使用的规章制度;负责全市教育经费投入情况的统计和有关教育经费“三个增长”执行情况的监督;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收费情况的监督;编制局直属学校(单位)的经费决算;协调负责教育专项经费,负责人民教育基金和监督指导直属学校(单位)财务工作;负责全市教育统计工作;负责教育系统财务审计工作;指导学校教学设施配置、维修和后勤改革工作;制定直属学校教学设施配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中小学生助学帮困、教育协作和扶贫工作。
  (七)组织人事科
  协助党委指导学校(单位)党的建设和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协助党委做好机关工作人员和局管学校领导干部的考核、任免工作;协助党委做好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含后备干部)的培训和教育系统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做好直属党组织的党建工作。负责全市中小学机构编制、人事、工资等工作;做好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工作;指导监督各级各类学校做好教职工考核、评优、聘用包括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聘后管理;制定并实施在职教师的继续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市中小学教师培养、培训和“名师工程”的实施工作,抓好教师队伍建设;协调指导师资培训工作。
  市高等院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市自学考试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其主要职责:
  在市高等院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普通高校(含三项考试)、高职、成人高校、中专(含成人中专)招生考试工作,组织实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考试、学籍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剑桥少儿英语等级考试等报名考试发证工作;负责中小学信息技术等级考试工作;指导全市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协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市技工学校招生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教育局行政编制2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中层干部职数12名(含高等院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主任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3名。
  纪检、监督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市教育工会仍设在市教育局,核定事业编制5名,专职副主席享受部门中层正职待遇。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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