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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698/2011-00025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文件编号: 余政办发〔2011〕175号 生成日期: 2011-10-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政府办公室
规范性文件
统一编号:
BYYD01-2011-0014 有效性: 失效
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五日



余姚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甬党办〔2011〕26号),设立余姚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是主管全市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新增的职责
  1.增加组织实施医疗救助工作的职责。
  2.增加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管理的职责。
  3.增加低收入家庭认定的职责。
  4.增加指导全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倒塌房屋争议裁定工作的职责。
  5.增加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人才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的职责。
  6.承接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宁波市政府下放给县(市)政府具体实施的相关事项。
  (二)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宁波及本市政府公布取消的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流浪乞讨人员的遣送及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收容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2.加强推进城乡社区建设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宁波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乡镇(街道)开展民政工作。
  (二)负责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评估和管理工作,依法监督社会组织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查处违法行为;指导全市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
  (三)负责全市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审核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人员伤残等级,承办烈士称号的报批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业务管理工作;承担市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士官、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和协调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承担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组织指导全市减灾防灾救灾工作,核查上报灾情,接收、管理、分配、监督救灾款物;管理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指导救灾物资储备设施和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和管理;指导灾区进行灾民生活救济和开展生产自救;组织、指导社会救灾捐赠;指导全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倒塌房屋争议裁定工作;承担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倒塌房屋争议裁定办公室、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市社会救助工作,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指导、监督全市实施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拟订城乡社会困难户和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承担市社会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指导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建设;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慈善事业的发展和慈善组织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指导机构养老的行业管理和社会化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承担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众权益保护工作;负责有关对口支援和结对帮扶工作。
  (八)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推进城乡社区建设、村(居)民委员会建设、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
  (九)负责行政区划调查、调整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调查、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负责村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域变更的审核报批。
  (十)编制全市地名工作的长远规划和近期计划;负责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收集、整理、更新、储存市内地名的资料,负责编纂地名图书。
  (十一)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执法单位和殡葬服务单位的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和收养登记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各类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福利生产扶持保护政策和生产发展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十四)负责水库移民的安置管理、政策指导、后期扶持规划的编制、审核、组织实施和评估工作。
  (十五)负责福利彩票发行和市本级福彩资金的使用管理。
  (十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工作人才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七)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管理使用。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政务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文字材料;负责局机关的文秘、会务、信息、宣传、督查、信访、档案、保密、安全、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化建设、资产管理、后勤事务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民政工作的调查研究和民政业务考核、表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局下属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负责人大议案、政协提案和市长电话的办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工作人才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本系统的行政诉讼、普法工作;协助局党组管理下属单位的领导班子,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工资福利、党群工作、教育培训等工作和出国(境)人员审查办理工作。
  (二)优抚安置科
  负责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和参战民兵(民工)的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人员伤残等级审核报批及抚恤管理工作;承办追认烈士的审核报批和烈士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和协调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市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复员干部、转业和复员士官、退休士官、退伍义务兵、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员、职工的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接待、承办优抚对象、涉军人员的有关信访维稳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军民开展双拥活动;承担市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社救社福科
  拟订救灾和社会救助工作政策,组织、指导全市减灾防灾救灾工作和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核查上报灾情,接收、管理、分配、监督救灾物款,组织、指导社会救灾捐赠;管理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指导救灾物资储备设施和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开展灾害评估工作和灾区生产自救;负责全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倒塌房屋争议裁定工作;指导建立全市分层分类救助制度,负责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指导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负责全市孤儿认定及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负责全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负责全市“三老”、精简退职老职工等特殊对象的救济和补助工作;承担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倒塌房屋争议裁定办公室、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市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社会事务科
  研究提出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建设的意见和建议,负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设;组织、协调、指导城乡社区建设;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承担国家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登记注册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和收养登记工作以及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指导市婚姻登记处、市救助管理站的管理工作。
  (五)民间组织管理科(挂行政审批科牌子)
  拟定全市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政策规定草案;负责全市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负责市本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市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监督全市社会组织活动,依法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和非法的社会组织;负责或牵头指导民政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以及行政服务项目的许可、审批和服务工作;负责受理被许可人的备案事项;负责行政许可和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延续的相关工作;负责向上级社会组织管理机关行政复议的举证工作;负责有关行政案件的诉讼工作。
  负责拟订全市地名规划;负责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指导、协调乡镇(街道)的地名管理工作;承办市政府交办的行政区划调整有关工作;负责县级边界的勘定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平安边界建设,调处边界争议;承担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指导全市殡葬管理工作;制定全市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和措施,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服务和执法单位的管理工作;指导殡葬执法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制止和查处殡葬管理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计划财务科
  负责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监督和内部审计;负责全市民政业务综合统计工作;负责局本级民政事业经费年度计划的编报和计划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负责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政府采购、会计事务、基建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负责局直属单位财务收支审计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民政局行政编制 20 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 4 名;中层干部职数9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1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由市民政局管理。
  (二)水库移民工作的安置管理、政策指导、后期扶持规划的编制、审核、组织实施和评估的职责交由市水库移民办公室承担。
  (三)其他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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