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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698/2011-00019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文件编号: 余政办发〔2011〕182号 生成日期: 2011-10-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政府办公室
规范性文件
统一编号:
BYYD01-2011-0021 有效性: 失效
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五日



余姚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余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甬党办〔2011〕26号),设立余姚市规划局,挂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牌子。市规划局是主管全市城乡规划、人民防空和测绘与地理信息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新增的职责
  1.增加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的职责。
  2.增加全市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服务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职责。
  3.增加组织和管理全市海洋测绘工作的职责。
  4.承接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宁波市政府下放给县(市)政府具体实施的相关事项。
  (二)划出的职责
  1.对违反规划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不包括对违反乡、村规划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职责划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具体划转权限以市政府公布的为准)
  2.不再承担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宁波及本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3.不再承担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中已划给市城管执法局的部分行政处罚职能。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城乡空间布局的统筹协调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管理的职责。
  2.加强人民防空疏散体系规划与避难场所建设、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与维护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责。
  3.加强测绘公共服务和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测绘保障、地理信息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引导、地理信息获取与开发应用等监督管理的职责。
  4.加强市政工程规划编制和规划选址、竣工规划核实等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宁波市关于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人民防空、测绘与地理信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或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研究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负责编制市域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及市政府其他指令性规划;负责全市城乡规划成果论证和审查报批工作,指导乡镇编制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
  (三)参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编制工作;参与土地储备、年度用地计划、房地产开发计划和城建项目安排等工作,提出年度土地储备及房地产开发地块的选址方案和地块开发的规划条件;参与重要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选址;参与土地招拍挂工作和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会审。
  (四)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工作;负责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审批;负责建设工程批后管理;负责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五)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市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限测绘、城市测绘、海洋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相关的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测量标志保护;负责管理地图、测绘成果与地理信息、地理数据变化监测和综合统计分析工作,承担组织提供测绘与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负责全市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服务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测绘与地理信息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审批。
  (六)按规定权限负责城乡规划设计、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与管理、测绘与地理信息单位资质和市场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城乡规划、人民防空建设和测绘与地理信息的科研、科技合作交流以及高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七)负责对全市城乡规划、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为实施监督,参与查处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负责查处违反测绘与地理信息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负责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组织听证。
  (八)牵头编制全市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参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牵头开展人民防空指挥通信工作,指导街道、重点镇和相关部门制定防空袭预案和各项保障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人防行政审批及批后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管理,依法筹集人民防空建设经费,制定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负责查处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战时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军事指挥机构决定,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
  (九)承担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规划局设8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日常党务、政务、重要会务、文电处理和对外联络工作;起草重要文稿,督办重要工作事项;负责局机关宣传信息、文书档案、保密、安全、行政后勤等工作;牵头人大议案、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局及所属单位的预算编制、机构编制、组织人事、综合统计、财务、培训等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展示厅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负责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工作;牵头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参与查处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参与查处违反测绘与地理信息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牵头处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项,牵头组织城乡规划的听证工作;负责接待、受理、协调、处理有关来信来访工作。
  (三)行政审批科
  负责城乡规划、人民防空、测绘和地理信息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的统一受理、论证、审批工作,负责本局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送达和证件的发放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本部门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工作制度、工作流程等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业务统计报表以及有关资料的归档移交;负责收取各类规费;拟订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参与重要项目的初步设计会审和竣工规划核实工作,参与查处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规划编审科
  拟订全市城乡规划编制计划,制定年度规划编制任务;负责城市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研究课题的编制、论证、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城乡规划编制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参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等编制工作;负责规划设计单位的行业管理;负责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初审;负责规划编制成果的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工作;参与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编制的行为。
  (五)用地管理科
  负责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拟订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标准规范和政策研究;负责建设项目选址的论证,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参与土地储备、年度用地计划、房地产开发计划和城建项目的安排,提出年度土地储备及房地产开发地块的选址方案和地块开发的规划条件,参与重要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负责建设项目选址、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审核、风景区建设用地规划审核、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审核;负责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永久性改变房屋用途、改变土地和建筑物用途的审核;负责土地转让规划审核。
  (六)市政工程管理科
  负责市政工程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负责审核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参与市政工程初步设计会审;审核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选址;审核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的市政工程相关技术指标,提出市政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查意见;负责道路、管线开口规划许可;负责在建市政工程项目的批后管理,负责年度市政工程项目的安排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规划核实。
  (七)测绘与地理信息科
  拟订全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测绘市场、测绘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的测绘管理和保障工作;负责全市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服务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地图、测绘成果与地理信息、地理数据变化监测和综合统计分析工作,组织提供测绘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负责测绘与地理信息成果保密审查;负责测量标志的维护与管理、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及地图市场的监管;负责测绘与地理信息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审核;负责查处违反测绘与地理信息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八)人防科
  牵头开展防护技能培训和演习工作;牵头编制全市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参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负责人民防空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审核;指导各街道、社区制定战时城市人口疏散计划和疏散体系建设;会同军事部门选定重点防护目标单位,指导相关单位制定平时防护措施和战时抢修方案;负责人防指挥场所的建设与维护管理;负责人防通信、警报建设与维护管理;对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人员编制
  市规划局行政编制1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含 泗门分局局长),人防办副主任1名,总工程师1名;中层干部职数11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将城乡规划设计、测绘与地理信息项目的评优、交流、推广等事务性工作交给市规划测绘学会承担。
  (二)将规划行政许可中涉及日照分析、经济技术指标复核、交通影响评估等辅助决策的技术性工作和城乡规划、测绘与地理信息业务技术档案管理等服务性工作交给局属事业单位规划测绘设计院承担。
  (三)市规划中心、实行垂直管理的3个规划分局和4个区域性基层规划所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四)其他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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