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五日
余姚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甬党办〔2011〕26号),设立余姚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是主管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由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和余姚市政府双重领导,以余姚市政府领导为主。 一、职责调整 (一)承接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宁波市政府下放给县(市)政府具体实施的相关事项。 (二)加强环境政策、规划、标准等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 (三)加强生态市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生态文明建设指导协调工作职责。 (四)加强对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 (五)加强落实国家和省、市总量控制和减排目标的职责。 (六)加强辐射环境监管的职责。 (七)不再承担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宁波及本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八)不再承担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中已划给市城管执法局的部分行政处罚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宁波市制定的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环境标准。 (二)拟订本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管理本市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工作。 (三)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市大气、水体、土壤、海洋等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本市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有毒化学品、噪声、振动、放射性及电磁辐射以及机动车等方面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本市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 (四)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收费制度和“三同时”环境管理制度;监督管理辖区内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和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工作;负责本市权限内开发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的环保审批;组织实施环境目标责任制工作;组织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五)组织环境监督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对全市污染源排放情况和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转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依法处理污染纠纷。 (六)监督检查本市自然保护区域、饮用水保护区域、风景名胜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建设;监督市内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 (七)组织市内环境监测工作,掌握环境质量状况和发展趋势,提出有关改善对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八)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技术政策,组织开发本市内外环境保护科技合作工作;组织环境保护设备的质量监督、认证工作;管理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和国际条约市内履约情况。 (九)组织开展本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培训本市镇级环保人员的业务工作。 (十)承担市创建生态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5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挂组织人事科牌子)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科室工作;负责协调局机关日常事务管理工作;负责文秘、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工资、档案、保密、保卫、督查、后勤和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组织制定局内部的规章制度,并督促实施;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负责实施环保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负责综合材料整理、编写工作;负责环境宣传、信息工作。 (二)综合规划科(挂生态科牌子) 组织编制本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组织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负责区域性环境整治、噪声达标区和烟尘控制区建设、饮用水源保护工作;负责拟定全市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噪声、有毒化学品、机动车尾气等污染防治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生态农业建设,监督检查农村、农业水源污染;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工作;管理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和国际条约市内履约活动及对外联系工作。 (三)行政审批科 负责本市权限内开发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的环保申请受理;负责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初审、核准、审批工作;按权限负责核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排污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初审);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负责污染治理设施拆除或闲置、海岸工程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试运行、进入自然保护区缓冲区的有关活动、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的审批;负责国际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审核,环保工程设计、境外废物进口申请、建设项目试运行的备案。 (四)法制科 组织贯彻实施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法制宣传、普法教育;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监督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开展行政稽查,完善和规范环境行政执法责任制。 (五)辐射管理科 贯彻落实有关辐射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负责各涉源(放射性同位素)单位和射线装置应用单位的辐射安全管理;指导各涉源(放射性同位素)单位和射线装置应用单位开展安全防护工作。组织实施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承担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污染减排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环境保护局行政编制1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中层干部职数9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1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环境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委托余姚市环境保护监察大队执行。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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