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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劳动者收取押金,违法!

发布时间:2009-06-2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余姚日报 字体:【
  用人单位不得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如果有上述情况发生,那么用人单位就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近日,我市一家企业向已经辞职的员工小金退还了600元培训费。
  今年1月,小金来到我市一家企业工作,并交了600元培训费。工作4个月后,小金辞职,可培训费却没能要回来。小金认为该企业的做法不合法,培训费其实就是变相押金。于是小金向市劳动保障部门举报,经调查核实后,市劳动保障部门责令该企业退还了这笔钱。
  据了解,《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随着暑期来临,高校毕业生将走上工作岗位,同时一些在校学生也会利用假期打工。市劳动保障部门提醒广大求职者,要加强自身防范意识,如果用人单位出现扣押相关证件,以保证金、培训费等名义收取财物等违法行为,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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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谢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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