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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政办发〔2009〕65号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余姚市国家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余姚市国家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原《余姚市国家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补助办法》(余政办发〔2007〕58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余姚市国家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补助办法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


第一条根据国家、省、宁波市及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个人、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结合不同年龄特点,使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原有的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工作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及其他法定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上述机构的编内工勤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统称公务员)。
第四条公务员医疗补助金(以下简称公务员补助金)的筹资标准:
公务员补助金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具体筹资标准:45周岁以下公务员按缴费基数之和的6%筹集;45周岁(含)以上至退休公务员按缴费基数之和的7%筹集;退休人员按本市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8%筹集(其中2009医保年度仍按2008医保年度筹资标准执行)。
第五条公务员补助金主要用于补助公务员的个人帐户和门(急)诊、特殊病种治疗、住院(包括急诊留院观察、家庭病床,下同)发生的应由个人自负、承担的医疗费,具体办法如下:
(一)公务员补助金补助个人帐户标准如下:
1、45周岁以下公务员按其本人缴费基数的1%予以补助(个人帐户划入标准达到4.5%);
2、45周岁(含)以上至退休公务员按其本人缴费基数的1.5%予以补助(个人帐户划入标准达到6%);
3、退休人员按本市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4%予以补助(个人帐户划入标准达到8.5%)。
(二)年度内符合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自负额度内医疗费及门诊、住院和特殊病种医疗费中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先按规定由个人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其超出部分由公务员补助金支付80%。
(三)年度内符合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起付标准及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累计超过起付标准至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4倍(含)以内由个人承担部分,先按规定由个人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其超出部分由公务员补助金支付80%;4倍以上由个人承担部分,由公务员补助金全额支付。
(四)转外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医疗服务项目及乙类目录药品等,应由个人自付的部分,不得用个人帐户资金支付,公务员补助金对此不予补助。
第六条公务员补助金年度末如有超支,超支部分根据筹资渠道及财政体制按比例分担。
第七条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经市劳动保障、人事、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定后,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管理工作,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经办工作。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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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4月29日印发



发布时间:2009-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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