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关于禁止擅自进行导热油锅炉改造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九日
关于禁止擅自进行导热油锅炉改造的意见
为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确保节能减排工作按照科学、规范、有序的要求推进,特就禁止擅自进行导热油锅炉改造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新建、扩建和改建燃煤导热油锅炉,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未经许可擅自兴建的,应自行拆除或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二、在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区域范围内,企业实施用热和与用热相关的工艺和技术改造,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必须符合各级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和区域热力规划。 三、有关印染企业以导热油锅炉为热源取代集中供热的工艺改造,虽然该技术已经取得国家专利,但鉴于其在节能及环保方面尚未经过充分论证,故不得擅自进行。 四、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支持和鼓励企业在与节能减排有关的技术和工艺改造方面进行积极自主地探索,但对于如导热油锅炉改造等有争议的项目,必须在取得政府有关部门许可后方可实施。 五、以上各项规定,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4月10日印发
发布时间:2009-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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