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市民政局了解到,我市于近日出台新政,集中解决市民私自收养子女的问题,并于6月1日至30日为市民私自收养的子女办理相关手续。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于1992年颁布实施,并在1999年4月1日重新进行了修订。近年来,随着我市公民依法收养意识的日益增强,收养登记数量不断增加,不少弃婴和儿童通过依法收养得到妥善安置。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仍有不少市民事实收养弃婴但没有办理相关的法律手续,导致被收养人与收养人之间无法确定法律关系,被收养人在落户、入学、就业等方面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证,为家庭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为进一步做好市民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收养行为,维护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市出台了《关于解决我市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规定,市民私自收养子女的落户办理手续,以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订并实施为分界线,具体情况具体对待。1999年4月1日前市民私自收养子女并已形成事实收养或抚养关系的,收养人可以持相关证明材料在市公证机构办理事实收养或抚养公证后,凭公证书向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籍。1999年4月1日至2009年4月1日前市民私自收养子女且符合《收养法》规定的,由收养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收养登记后,凭收养证明向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籍。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一律送市社会福利院抚养。2009年4月1日之后,市民捡拾弃婴的,必须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亲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弃婴,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市社会福利院抚养。 市有关部门提请户籍在本市、有事实收养弃婴且还没有办理相关法律手续的当事人,在5月底前向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说明有关情况,提出预办理申请。6月1日后,市民政局、司法公证机构等有关部门开始正式受理当事人的收养登记或公证申请,市公安部门凭收养证或公证证明办理户籍登记。6月30日后不再办理此类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