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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政发〔2008〕68号
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工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市委十三届三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战略,认真落实宁波市工业创业创新倍增计划,进一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推进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增强发展实力
    (一)着力培育高新技术产业。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宁波)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和5万元奖励;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推荐且符合投资强度等标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需征用土地,在同等条件下国土部门必须优先安排用地。
    (二)推动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加强宣传和服务,推动企业积极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在税前150%加计扣除的政策;对当年研发费投入达到30万元(含)以上且研发费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2%及以上的企业,按最高不超过8%的比例给予研发费投入补助。单家企业当年研发费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三)鼓励企业建立或引进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宁波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省(宁波)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到我市设立分支机构且对分支机构的设备投入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每家分支机构15万元、10万元奖励。
    (四)着力推进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与国内外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科技型公司开展技术引进   (开发)合作,由企业申请,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按企业实际支付的技术合作经费20%给予补助,每个合作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款按企业实际支付合作经费进度进行拨付(与第二条研发经费补助不重复享受)。同时,为加强与我市有合作协议的高校和科研单位的联系,每年设立100万元的科技合作活动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我市与国内外大学、科研院所开展科技合作等活动支出。
    (五)积极引导企业实施各类科技计划。对列入宁波市级及
以上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并获得经费补助的,按上级规定给予配套补助(市本级对企业研发费、科技合作等补助视同配套);对新列入国家新产品计划产品和列入国家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的项目,完成验收后一次性奖励8万元;对列入宁波市级新产品计划的产品,根据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达到计划指标的每只奖励0.5万元;经有关部门鉴定通过后,对填补国内空白的新产品每只再奖励2万元;对评为宁波级重点工业新产品的,每只给予3万元奖励。(上述新产品的奖励就高不重复享受)
    (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申请国内外专利。发明专利在美国、欧盟和日本授权后每项奖励5万元,国外其他地区授权后每项奖励2万元(同一专利奖励最多不超过3个国家),在国内授权后每项奖励2万元;工业设计及实用新型专利在美国、欧盟和日本授权后每项奖励1万元,其他国家和地区授权的每项奖励0.5万元(同一专利奖励最多不超过3个国家),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项奖励0.2万元。当年专利授权数达20件,奖励5万元,以后每增加10件奖励2万元。列入国家、省、宁波市级的专利示范(试点)企业,按上级规定分别给予配套补助。鼓励企业开展专利涉外诉讼,提高企业专利意识,保护企业知识产权。设立15万元专项资金,用于专利宣传和专利执法支出。
    (七)加大对农村和社会事业发展的科技支撑。设立10万元的市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奖励资金,专项用于青少年科技创新发明奖励。设立农业和卫生等社会发展计划,每年根据上报项目的意义、技术先进程度和投入大小,一次性给予2-10万元的经费补助,民办研究机构投入经费开发项目取得了较好经济或社会效益而没有获得财政经费支持的,可申报上述计划;为加强科技发展中相关问题研究,设立软课题计划,每年由科技行政部门发布申报指南,根据申报课题的重要程度和投入费用,分别给予1-3万元的经费补助,每年立项数不超过5项。
    二、大力实施品牌标准战略,增强产业发展素质
    (八)鼓励企业参与制订国家行业标准。本市企事业单位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转化为技术标准时,所发生的技术资料、支付给标准服务机构的服务费等费用,可享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对企业、专业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组织、科研机构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经市质监局会同市经济发展局、市科技和信息局审核确认后,对主持起草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的补助,对参与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的补助。鼓励行业龙头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国家和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活动和秘书处工作,对培育和组建我市具有产业竞争优势、结构合理、功能较强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并承担秘书处工作的各类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九)鼓励企业争创品牌。当年新获得中国名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当年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当年新获得浙江省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和宁波市知名商标    (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当年新获得余姚市知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0.5万元奖励。
    (十)积极打造区域性品牌。当年新获得省级和宁波级“区域品牌”称号的分别奖励15万元和10万元;当年新获得国家级行业协会授予的“XX生产(制造)基地”、新申报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品商标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当年新获得省行业管理部门授予(命名)的“生产(制造)基地”、“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上述奖励由行业协会申报的奖励协会,由所属乡镇(街道)申报的奖励乡镇(街道);复评通过的区域或行业品牌给予减半奖励。
    (十一)支持企业争创质量管理先进。对新获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继续实施市长质量奖评选,按照《余姚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办法的通知》规定,严格评选标准,当年继续在全市工业企业中评选1—3家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并对获奖单位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三、加快结构调整,促进产业提升
    (十二)支持企业异地发展。鼓励我市企业到土地、人力资源相对丰富地区寻求发展,对参与我市“山海协作”工程并到我市政府签有合作协议区域投资落户的本市企业,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4%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在宁波对余姚市政府的考核奖励资金中列支。
    (十三)鼓励企业实施产业导向目录指引的技改。对符合国家、省、宁波市产业政策且属于《余姚市制造业投资导向目录》中鼓励类和允许类行业的项目,且鼓励类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入500万元(含)以上的,按技术设备投入额的3%进行奖励;允许类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入800万元(含)以上的,按技术设备投入额的2%进行奖励。
    (十四)鼓励纯设备升级换代。鼓励企业采用当今关键技术和装备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对企业当年新购置或引进单台设备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且不少于4台的,或新购置或租赁关键设备且单台金额在150万元及以上的,按设备额的2%给予奖励。
    (十五)鼓励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对引进列入海关免税目录的国外先进设备,按引进设备额每1美元给予5分贴息奖励,对进口列入国家《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先进设备和先进技术,按引进设备和技术额每1美元给予8分贴息奖励。
    (十六)大力支持特色优势行业发展。本市已形成规模优势、行业特色明显的水暖器材、电动工具及配件、灯具、制笔、消防阀门、小家电等行业企业实施技改,按第十三条中鼓励类政策给予奖励。同时,设立重大科技专项计划,对我市特色优势行业中存在的共性技术瓶颈开展攻关,通过专家组调研评审后,进行公开招标或定向委托攻关,一般单个项目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至十六条中对技改的奖励,设备投入1000万元以内的项目要求在1年内完成,1000万元(含)及以上的项目要求在2年内完成,达不到要求的奖励减少0.5个百分点;上述单个项目本市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推进优势企业加快发展,提升竞争实力
    (十七)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超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和50亿元,且实缴税费比上年有一定增长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8万元、12万元、20万元、3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对年销售收入1(含)-5亿元且比上年增长70%及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对年销售收入5(含)-10亿元且比上年增长50%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年销售收入10亿元(含)以上且比上年增长35%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十八)扶持企业增强发展后劲。对年实缴税费超3000万元(含)、6000万元(含)、1亿元(含)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首次享受后,以后年度达到上述缴费标准且分别环比递增10%、6%和5%及以上的,继续按上述标准给予奖励;对年实缴税费1000万元(含)以上且比上年分别增长40%、60%及以上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5万元、40万元奖励;对年实缴税费500万元(含)以上且比上年分别增长50%、70%及以上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20万元奖励。
    (十九)支持企业联合并购。本市工业企业开展同行业联合投资、企业产业链上下游兼并重组,或者共同投资高新技术项目,且新成立的企业注册资金分别在1000(含)-3000万元、3000(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并购重组或共同出资过程中,在办理工业用途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水、电、汽及其他权证时,可直接变更企业名称,除工本费外,免收其他费用。
    (二十)鼓励企业开展资本经营。对新设立(包括改组、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及上市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和奖励。具体按市政府关于企业上市工作相关政策执行。
五、推进节能降耗,发展循环经济
    (二十一)鼓励企业节能降耗。市财政每年安排企业节能降耗专项资金l000万元,专项用于企业节能降耗奖励、节能技术、清洁生产的推广以及节能项目扶持等。具体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余政办发〔2008〕62号)执行。
    六、推进信息化应用和软件产业发展,促进信息与产业融合
    (二十二)推进企业信息化应用。坚持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推进企业制造过程自动化、工业产品智能化、企业管理现代化和商务交流网络化。对企业在实施上述信息化应用中,软件及配套硬件单体投入达到50万元(含)以上、实施期限不超过2年且形成信息化系统集成的项目,经工业主管部门牵头认定,软件按财务投入数的20%给予补助,配套硬件按财务投入数的10%给予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组织实施制造业信息化示范工程,对新达到宁波级及以上信息化示范标准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每家5万元奖励。
    (二十三)鼓励软件企业上规模。对非嵌入式软件企业,年度自产软件收入分别达到20(含)-50万元、50(含)-100万元、1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3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新列入“宁波市信息化试点单位”的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列入国家倍增计划的项目一次性给予8万元奖励。
    (二十四)鼓励软件企业提升素质。对新取得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的软件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和15万元奖励;对通过CMMI二级和三级及以上的软件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和20万元奖励;对新列入宁波市级重点软件企业的每家奖励5万元,新认定为宁波市级软件企业的每家奖励3万元;对同时获得软件著作权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软件产品,每件补助0.2万元。经宁波认定的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享受上级文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五)积极吸引软件企业来姚投资。对落户我市的国内外软件公司、软件技术研发机构和现代信息服务企业,注册资金分别在50(含)-100万元、100(含)-200万元、200(含)-400万元且第二年收入达到其注册资金50%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补助;注册资金400万元以上的按宁波市标准给予等额补助。每年评选1~3家余姚市优秀软件企业并给予 3万元奖励。
    七、大力构筑服务平台,完善创新服务体系
    (二十六)加大对科技创业投资支持。鼓励民营企业投资组建创投公司,鼓励市外创投公司入驻我市,市财政设立2000万元科技风险投资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对科技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的支持和对入驻市创业中心的企业进行创业种子资金支持。具体按市政府《关于鼓励发展科技创业(风险)投资的实施意见》和《余姚市科技创业中心入驻企业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二十七)支持建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各类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宁波级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新通过认定的国家合格评定实验室,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当年公共服务收入分别达到50(含)-100万元、1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和6万元奖励。对在本市注册且主要从事工业产品创新设计的设计公司,当年为余姚工业企业设计开票收入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按设计开票收入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提供信息、技术中介等软性服务为主的中介机构,每年择优选择5家给予不超过3万元奖励;对单纯从事项目申报、专利代理、商标注册等中介服务的机构,其代理申报的上级科技计划项目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列入上级计划的(不包括新产品申报),给予服务机构0.2万元的代理费用补助,如列入上级计划并获经费支持的再给予0.1万元补助。
    (二十八)加强融资担保平台建设。鼓励民营资本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对民营担保公司开办经费、税费给予相应补助的条件:注册资金达到3000万元且担保余额达到注册资金的给予30万元补助,每增加1000万元,再增补10万元,开办经费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对公司开办之日起3年内上缴的营业税、所得税本市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给予补助;对注册资金1000万元及以上,当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在注册资金3倍以上,或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在4000万元(含)以上的担保公司,按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的1.0%给予风险金补助,当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在注册资金4倍以上或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在6000万元(含)以上的担保公司,按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的1.2%给予风险金补助(对单个企业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注册资金的10%,关联企业之间的担保不计算在内)。
    (二十九)打造行业自我发展管理平台。要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推动行业协会建设、改革与调整,形成行业协会市场化生成机制,构建有效的行业协会管理体制。对行业自主新筹建宁波市级协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对本市级行业协会实行年度推荐表彰,从中推选5家运作规范、企业反映良好的协会给予5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凡本市行业协会承办全国性博览会、展销会、配套会等,按市鼓励会展业的相关政策给予补助。
    (三十)鼓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建设。对通过验收达到国家、省(宁波)级安全标准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对新通过SA8000、OHSMS18000职业安全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八、强化激励表彰,积极营造创业创新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十一)继续开展规模与成长型企业评选。在当年销售收入达到2亿元(含)以上,当年实缴税费(含基金,增值税含调库不包括当年度免抵税,不包括稽查查补入库及补交以前年度欠税,下同)800万元(含)以上的规模实力型企业中,根据其当年发展规模、速度、效益和创新等方面表现评定余姚市二十强工业企业;在当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2亿元,当年实缴税费200万元(含)以上并较上年有所增长,销售增幅在15%以上的工业企业中,评定100家有一定规模、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余姚市成长型工业企业。二十强企业和成长型企业由市委、市政府发文通报并授牌表彰。(具体评选办法另行制订)
    (三十二)开展余姚市工业经济创业创新杰出人物评选。在当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上,实缴税费800万元(含)以上,且在企业经营管理、科技创新、社会贡献(社会就业、劳动保障等)、环境保护等方面作出较大贡献的企业经营者中评选出10名余姚市工业经济创业创新杰出人物,由市委、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和荣誉奖杯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具体评选办法另行制订)
    (三十三)开展单项先进企业评选。设立节能降耗示范企业、和谐发展示范企业、管理创新示范企业、亩均效益示范企业、科技合作示范企业和专利示范企业等奖项,对在节能减排、劳动关系和谐、管理创新、单位效益高、科技合作与专利工作等单项突出的企业给予表彰,由市委、市政府发文通报并授予奖杯、奖牌。(具体评选办法另行制订)
   (三十四)建立科技创新奖励制度。开展科技进步奖、科技创新推动奖和科技进步工作先进单位的评选表彰活动。(具体评选办法另行制订)
   (三十五)开展工业经济发展奖和引进内资先进奖评选活动。市对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从工业规模(销售收入)、经济效益和质量、招商引资、自营出口、技术创新、节能降耗、品牌建设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设立“工业经济发展奖”和“工业经济提高奖”并分别给予表彰奖励;对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以及市级有关部门内资引进和节能工作进行单项考核,设立“内资引进先进奖”和“节能工作先进奖”并给予表彰奖励。同时,对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滨海产业园单列)以及市级有关部门引进内资工作进行目标考核,按照完成实绩和超额情况分档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具体考核奖励办法另行制订)
    九、有关说明
    (一)本意见中的销售收入是指独立核算企业当年纳税申报主营销售收入,不含其他业务收入和当年查补的账外销售。对总公司或集团公司销售规模的确认,应以中介机构和税务部门审定的合并报表(合并报表的概念以新会计准则解释为准)的纳税销售为准,其合并的子公司须在余姚境内,且按集团公司、总公司的投资或持股比例算计奖销售。
    (二)企业必须单独设立研发费明细账,否则研发费抵扣与补助不予享受。研发费内容界定按财政部财企〔2007〕194号文件执行。对申请补助的企业由市科技、财政等部门经抽查、审核、网上公示等程序,必要时邀请专家评审认定。
    (三)限制类、禁止类项目,不享受所有优惠政策;企业涉及偷税、侵权、假冒等违法违行为规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或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的,原则上不得享受政策。
    (四)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市级各项优惠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本意见明确规定的除外);上级补助要求本级配套的,本市补助视同配套; 获奖的同一产品在同一年度内获得两个层次以上认定的,按高一档奖励;不同年度升级的,给予补差奖励;复评年检合格的只表扬不予奖励;建立信用制度,对弄虚作假者,追回财政补助资金,并在今后3年内不得申请市级各项政策的奖励和补助。对企业的奖励和补助原则上在年终由市财政汇总市级各项政策后再兑现。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各项奖励、补助累计不超过该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指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下同)的60%;二十强企业、国家级名牌产品(驰名商标)企业、技改设备投入1000万元以上企业、实缴所得税与增值税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研发费投入达到销售收入3%的企业或研发费投入300万元以上的企业累计补助和奖励最高不超过该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70%;当年新设立企业两年内不受此比例限制,单一企业累计补助和奖励10万元以下的实行全额奖励;对当年应兑现金额与实际贡献差距达到50%以上的,可延迟一年按该企业两年度财政贡献的相应比例给予兑现。农业龙头企业不重复享受工业科技有关扶持政策(专利与产学研合作补助除外)。
    (五)本意见的第一至第七条、第二十三至二十七条和第三十四条由市科技与信息局负责实施,第八至第十一条由市质监局、工商余姚分局负责实施,第三十条由市安监局负责实施,其他由市经济发展局负责实施。
    (六)本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余政发〔2005〕44号、余政发〔2006〕48号、余政发〔2007〕43号文件同时废止。相关管理、考核、扶持及奖励补助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经济发展局、市科技和信息局各自牵头并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制订。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或本市政策调整,本意见也作相应调整。

 


                                                        二○○八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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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7月4日印发
 



发布时间:2008-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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