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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政发〔2008〕73号
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商贸活市”战略,不断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城乡商贸服务业和现代新兴服务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竞争优势,努力实现我市经济在更高层次上的协调发展,推动现代和谐宜居城市建设,现就加快发展商贸服务业提出以下政策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筹发展城乡商贸,积极构筑城乡一体的现代流通网络
    (一)进一步加快城区商贸流通业发展。
    1.加快推进城区商圈建设。按照市商业网点规划中确定的“一主一副五片区商业中心”,3年内对城区商圈中引进符合规划、业态要求的新建或扩(改)建商贸服务业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实际投资(不包括土地成本)在3000万元(含)—5000万元(含)的奖励3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若经营场地采取租赁形式的,且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元的补助,此项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进一步加快商业特色街建设。从2008年开始的两年内,市政府每年安排60万元商业特色街专项宣传资金,促进更多经营者向商业街集聚。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市贸易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
    3.大力发展社区商业。(1)加快推进社区商业示范社区创建工作,对取得市、宁波市(省)、国家级示范社区称号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补助(以上补助就高不重复享受,不同年度获得的给予补差,市级社区商业示范评价标准另发);(2)开展社区商业示范企业评选。根据全国示范社区商业评价规范的有关标准,在我市零售、餐饮、维修、美容美发、药店、洗染、照相冲印、家政服务和再生资源利用等行业,评选若干家社区商业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当选企业挂牌并给予2000元的奖励;(3)鼓励早点经营企业发展连锁经营,每新增一个直营网点且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给予每个网点2万元补助;早餐连锁企业配送的社区早餐网点(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经验收达到早点食品质量卫生标准要求且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每个网点2000元补助。
    (二)加快构建农村商品现代流通体系。
    1.加快推进镇级商贸中心建设。(1)鼓励制定镇级商贸规划,经评审通过后,给予1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2)对在2008年起新办超市卖场、大中型百货店单店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开业后给予开办者10万元补助;(3)加快镇级商业街的建设和培育,经评审达到市商业街标准的,给予所在镇10万元补助(具体评审标准另行制定);(4)鼓励乡镇建设社区服务分中心,经验收合格,给予每家2万元补助;(5)新建和改建经验收达到标准化要求的菜市场,投入(不包括拆迁和土地成本)100万元以上,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补助。为鼓励中心镇加快商贸服务业发展,对中心镇(1)-(4)项的补助标准上浮20%。
    2.进一步完善农村连锁配送体系。(1)鼓励商业连锁企业到农村开设便利连锁店的扩面工作,确保每村都有便利店。对在农村开设由总部统一配送,营业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直营连锁便利店,经验收合格后,给予每家1万元补助(在已布点的行政村内再开设的不予补助);(2)对商业连锁企业新开设300平方米以上的村级直营连锁超市,经验收合格给予每家3万元补助。
    3.积极推进农村菜市场改造提升。鼓励全市中心村、小康村按照《余姚市村级农贸市场改造提升规范》进行农村菜市场改造和新建,按其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0元补助;对4个山区乡镇与陆埠镇、梨洲街道山区片所属的中心村及年可用集体收入不足20万元的中心村,按其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30元补助。单只菜市场补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乡镇(街道)财政按照1:0.5的比率配套补助。
    二、加快培育生产性服务业,着力挖掘第三产业新的增长点
    (三)培育扶持会展业。
    1.打造和引进专业性品牌展会。经市政府认定,对新引进、按市场化运作、在我市举办3届及以上的会展项目,展览国际标准展位达到600只及以上,第一年给予60万元扶持,第二和第三年给予50万元扶持;展览国际标准展位达到800只及以上的会展项目,第一年给予100万元扶持,第二和第三年给予80万元扶持。(具体兑现时,第一年、第二年兑现扶持的70%,第三年满后剩余补助全额兑现)
    2.鼓励多元化办展。对在姚新注册的会展公司缴纳的税收地方所得部分,从注册之日起前3年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后2年减半补助。对按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专业展览项目(以零售为主的展销会除外)的展览单位实施补助:国际标准展位在200(含)-500个的专业展览项目每个展位补助200元;500(含)-800个的,每个展位补助300元;800个及以上的,每个展位补助400元。对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引进的且与本市特色产业相关联、连续举办2届及以上且有一定规模的专业展览,市政府对引进单位给予1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
    3.鼓励引进知名品牌企业参展。对展览项目承办单位引进全球500强企业、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拥有企业和行业前20强龙头企业参展的,按照上述参展标准再给予摊位费30%的补助。
    4.鼓励引进境外客商参会。组织10人以上的境外采购商团队参会采购的,对组织者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四)扶持提升物流业。
    1.扶持发展市物流园区企业。对市重点规划确定的物流园区内设立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4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奖励。
    2.推动物流企业改造提升。对新取得国家认定标准2A及以上的物流企业,给予每家2万元奖励;对物流企业信息系统改造项目且实际投入在15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单项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物流企业当年新实施的现代化公用集配货系统、仓储系统、自动分拣系统、无人搬运系统等物流高新技术应用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含)-500万元(含)的补助4%,500万元以上部分补助6%,此项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积极培育第四方物流市场。对第四方物流市场实施主体(平台企业)所承担的网上运输市场建设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此项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巩固壮大专业市场。
    1.鼓励市场上等级。各类市场被评为宁波市重点市场(或二星级市场)、省级和区域性重点市场(或三星级市场)及以上的,年终分别奖励投资者2万元、5万元,在原有星级基础上获得更高星级的,已享受过相关奖励的,给予补差奖励。
    2.鼓励专业市场改造提升。对专业市场提升档次的改造项目,集约利用土地,按设计规定有相应面积的地下车库等设施,总投资额在1亿元及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的,市政府按其投资额给予投资者2%的补助,此项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扶持发展新设立的专业市场。对2007年起新设立商业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的专业市场(山区乡镇在1万平方米以上),营业一年后,通过招租进入市场的公司(经营户)入驻率达到70%、90%的,分别给予投资主体30万元、50万元奖励。
    (六)鼓励发展楼宇经济。
    积极鼓励保险、律师、会计、知识产权、外贸货代、投资论证、资产评估、科技中介等现代中介服务业及区域性营销中心和地区总部入驻商务楼宇,对入驻经市认定的商务楼宇(单幢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其中纯商务面积不少于80%)的企业,享受以下补助:对新登记注册、独立核算纳税,在商务楼宇购买自用、租用(租期2年以上)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及以上的企业,按其拥有的商务建筑面积一次性分别给予每平方米50元、30元补助(租用单位在1年后给予补助);对原已在本市注册、新进驻市认定的商务楼宇的企业,减半补助;对当年度引进国际著名的或国内上市的会计、策划、设计、广告和传媒等专业服务分支机构,在我市登记注册、纳税,采用独资形式且业务开展正常的,另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
    (七)积极鼓励二产企业实行主辅分离。
    2008年起对上年度纳税销售收入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分离发展现代物流、信息咨询、工业设计、技术服务、仓储配送等服务业经济主体(不包括担保服务)的,第一年给予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全额补助,后两年给予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减半补助。
    (八)努力推进电子商务发展。
    对实行电子化管理、电子交易且运行正常的企业,其软件及配套硬件实际投资在50万元(含)-100万元的,每家补助2万元;实际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部分,按5%的标准给予补助,此项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九)积极推进“退二进三”工作。
    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三、鼓励商贸流通服务企业做大做强,努力提升商贸流通服务业竞争力
    (十)鼓励发展规模商贸流通服务企业。
    1.鼓励新办规模商贸流通服务企业。在姚注册新办的零售连锁、餐饮服务等商贸流通服务企业,凡年度营业额达到1亿元、2亿元、3亿元以上的(餐饮企业达到0.2亿元、0.4亿元、0.6亿元),3年内根据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情况给予一定奖励:第一年按企业实际缴纳税收中地方所得部分总额的30%、40%、50%予以奖励;第二、三年按当年实际缴纳超过上年税收的地方所得部分的70%予以奖励,此项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2.鼓励现有商贸流通服务企业上规模。2008年前在姚注册并纳税的商品年销售额(指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及以上(餐饮企业在2000万元(含)-3000万元、3000万元及以上)且环比增幅在20%、15%以上的零售百货店,每家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商品销售在1亿元(含)-3亿元、3亿元及以上,且环比增幅分别在20%、15%以上的连锁超市(集团)企业,年终每家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主营业收入1.5亿元及以上,当年实际缴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50万元以上且环比增幅达到15%以上的其他商贸流通企业(不包括塑料城内企业和进出口贸易公司),每家奖励5万元。
    (十一)设立商贸重大项目引进奖。
    从2008年起新引进国内外大型品牌商贸流通服务业项目,凡符合规划和业态发展要求,投资规模5000万元及以上的,在项目开工建设后对所在乡镇、街道给予奖励。投资5000万元奖励5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额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增加1万元。
    (十二)加快商贸服务业品牌创建。
    1.培育和引进商贸服务业品牌。凡上年度经营规模新跻身由政府部门或国家级行业协会评选的全国同行前100名的,给予20万元奖励。从2008年起,凡引进总部授权的国际著名品牌(连锁)店(著名品牌目录由市贸易局公布)在姚落户,在开业后给予引进者10万元奖励。对总部授权的国际著名品牌(连锁)店在姚落户租房自营的,2年内给予经营者每年房租50%的补助,此项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总部授权的国际著名品牌(连锁)店落户我市并实施销售额扣点计算租金的,2年内给予经营者每年按扣率30%的租金补助。对我市企业自行经营国际著名品牌(连锁)店,并有总部授权证明,2年内给予每年30万元补助,其中买断国际著名品牌(连锁)店经营权的,2年内给予每年50万元补助。
    2.支持商贸服务企业创星钻和绿色等级。凡新被评为国家金鼎百货店、国家级环保模范(绿色)企业、五钻(国家特级)酒店酒家的给予10万元奖励;新被评为省级知名商号、省级绿色企业、四钻(国家一级)酒店酒家、达标百货店(大型超市)的给予5万元奖励;新被评为宁波市服务名牌、宁波级环保模范企业、三钻(国家二级)酒店酒家的给予2万元奖励。单项同年度分级获奖的,从高奖励,在原有基础上获得更高级别的,已享受过相关奖励的企业,给予补差奖励。
    (十三)开展商贸荣誉企业和个人评选活动。
    1.开展“商贸规模企业”和“优秀经营者”评比。根据我市商贸流通服务业实际和发展方向,在当年营业额3000万元以上,年增幅10%以上且实际缴纳税收在20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服务业中开展“商贸规模企业”评定;开展“十佳商贸服务业优秀经营者”评选。对评选产生的“商贸规模企业”和“十佳商贸服务业优秀经营者”由市政府授予荣誉并通报表彰。(具体评定办法另行制订)
    2.开展“商贸创新型企业”评选。根据管理创新、业态创新、品牌创新、服务创新等因素,开展“商贸创新型企业”评选,由市政府授予荣誉并按创新难度给予1万元-3万元的奖励。(具体评定办法另行制订)
    本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余政发〔2006〕40号、余政发〔2007〕45号文件同时废止。享受本政策的对象为国地税注册在余姚且按纳税口径进行统计的商贸流通服务企业;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市级各项优惠政策原则上不重复享受,按“从高从优”原则执行;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奖励补助累计不超过该企业上交税收市级地方所得的60%。当年度受过工商、税务、卫生、质监等部门处罚的不能享受当年度政策扶持。由市贸易局牵头并会同市财政、工商等部门,制订有关评选、扶持、奖励补助等具体实施办法。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7月29日印发



发布时间:2008-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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