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政策法规市政府文件2008年
  市政府文件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余政发〔2008〕122号
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非农户籍的城镇自谋职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可由本人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不变(2010年度开始未成年人和学生个人缴费70元),财政补贴老年居民由原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400元,非从业人员由原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200元,未成年人和学生由原每人每年165元提高到265元。
三、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内门诊发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规定的医疗费,在3000元以内的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与个人共同承担,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
统筹基金与个人共同承担的比例为: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30%和70%;其他医疗机构,分别为35%和65%;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分别为40%和60%。
异地居住人员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医疗费按上述规定报销。
四、住院起付标准调整为: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其他医疗机构7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400元。
五、住院起付标准计算方法调整为:参保人员年度内在同等级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该等级医疗机构标准计算一次;年度内在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按其中最高等级医疗机构的标准计算一次。
六、住院(含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医疗保险基金分段支付比例调整为:起付标准以上至1万元部分,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1万元以上至2万元部分,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5%;2万元以上至4万元部分,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4万元以上至8万元部分,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5%;8万元以上部分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未成年人和学生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按上述标准分别上调10个百分点。
七、医疗保险基金补助调整为:参保人员年度内符合规定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在8万元以上,并且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持有效证件(或证明)经申报审批后,由医疗保险基金补助50%,最高补助限额为3万元/人•年。
八、参保人员因病转往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其符合医保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付20%,再按规定结报。
九、血友病治疗列入特殊病种治疗项目范围。
十、医疗保险年度调整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十一、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余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余政办发〔2007〕150号)有关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12月2日印发



发布时间:2008-12-23
发布机构:
主题词: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